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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款人已经去世了,他的存款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查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金额
(一)第一种查询方法: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单独或共同带好材料直接到银行查询
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里提到: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
(二)第二种查询方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存款查询函,持存款查询函去相应银行查询
已故存款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不知道去世的亲属在哪家银行有存款,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存款查询函,需要向公证机构出示存款人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或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中一种)、申请人身份证、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户口还跟死者一起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等)。如果已故存款人未婚(或配偶已死亡)、无子女(或死亡)、父母都已经去世,那么已故存款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以申请。申请人持公证机构的存款查询函就可以去相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了。
二、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一)简化提取、无需办理公证情形:查到了存款金额,在银行规定的小额提取额度范围内
持存款查询函或直接到银行查询后,结果发现钱不多,几千块钱,或者符合存款所在银行的小额提取额度范围内的,怎么办呢?还要公证吗?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中提到,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通知》第四条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二)需办理继承公证情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余额超过银行规定的小额提取金额的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办理继承公证,按下列要求办理:
所有健在的继承人均需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继承人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死者(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其中一种: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或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三、死者(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涉及银行存款的,提供定期存折(存单)、活期存折(去银行刷新余额)、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查询情况通知书或相关余额凭证(有银行盖章)等;涉及股票及资金余额的,提供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对账单或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等;涉及机动车的,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等;涉及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公积金余额清单等;涉及微信、支付宝余额的,提供余额宝资产证明、账户查询情况通知书等;涉及公司股权、股东资格继承的,提供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名册、股权证、股金证、出资协议或出资证明书等载有所持股份比例的相关材料;其他所要继承的财产凭证】。
四、如死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有已死亡的,也需提交他们的死亡证明(下列一种):
① 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或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墓碑照片、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其中的一种;
② 无法提供上述证明①的,如能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由当地派出所(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派出所公章)也认可;
③ 如死者工作的单位个人履历表中提及父母死亡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也认可。
五、死者(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参考格式如下):

注意:如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先于其死亡的和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有后于其死亡的情况,也要提供他们的亲属关系证明(参考同上格式),因为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六、死者(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公证员审查材料后认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所有继承人需到场办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申请提供上门服务,公证处根据工作情况预约时间上门办理公证;
2、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放弃继承,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公证,也不能代其放弃继承;
3、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如继承人中有远在外地无法回来且是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在其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并寄回公证书(所需准备材料请咨询其所在地公证处后,将材料寄给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办理公证);若其要继承遗产的,需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
4、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养子女、亲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代位继承】;(如A于2022年2月死亡,A的子女B于2022年1月死亡,B的全部子女代位继承)
5、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中有后于其死亡的,他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给他的继承人;(如A死亡,A的父亲C后于其死亡,C应继承A的遗产份额转给C的配偶、C的所有子女、C的父母继承)
6、存在下落不明二年以上人员: 继承人中有下落不明的,需提供经法院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或宣告死亡的裁判书;
7、不予办理公证: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证假**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等等情形的,将不予办理,根据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8、办结时限:材料真实、合法、齐全的,一般在受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9、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国外办理特别提示(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请以继承人所在地公证人、公证机构或驻外使领馆为准):
(1)在香港办理的, 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后并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书;
(2)在澳门办理的, 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后并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书;
(3)在台湾办理的, 须提交经台湾当地法院所属公证人公证后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寄送副本到广西公证协会查证的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及公证书正本原件;
(4)在国外办理的,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外国人(含外籍华人)须提交经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后 再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