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永金
2017年6月,杨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受人所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计价方式和价款约定,约定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小区第15幢906室,层高3米,房屋建筑面积140.26平方米,单价为8200元/平方米,总价1150132元。2017年12月,房地产公司通知杨某可以交房。杨某接到通知后,组织人员到现场进*房行**屋测量,测量结果发现所购房屋的实际高度为2.9米,并非合同中约定的3米。协商赔偿未果后,杨某将A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其所售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损失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因层高不足导致的违约责任应适用何法律依据,赔偿的标准又如何确定。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关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规定,但是未对因层高不足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进行规定。那么因层高不足引起的纠纷能否适用该解释中关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本案可以类推适用关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第一,类推适用作为在法律规定空白时适用的一种解释方法,其作用正是在于当某一个法律问题处于规定空白的区域时,依其目的及规范设计的法律法规可以援引以解决当前的问题。适用类推的前提是该问题方法无明确规定。本案纠纷因商品房层高发生纠纷如何赔偿无明确规定,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来解决。第二,《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立法的意义在于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保障买受人获得房屋空间的权利。商品房的购房目的在于获得居住、使用、活动的空间,而层高明显也会限制买受人获得的空间。故层高误差纠纷类推适用面积误差处理规范不违反立法本意。
赔偿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该案中合同约定层高为3米,实际层高2.9米,误差比为3.3%,故本案应类推适用该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