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调岗不满,员工消极怠工
一员工与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不同,可能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应积极配合。
应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书面通知员工于次日起调工作岗位至本市另一区域从事业务员工作,事后,此员工向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此次调动,但要求提供培训并支付交通费,公司愿意提供培训但不同意发放交通费。
此员工于是拒绝到另一区域上班,仍停留在原岗位所在地,公司则要求员工至新岗位上班。随后, 公司因员工不到岗连续旷工10天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员工之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员工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
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岗位安排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岗位安排,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应积极配合。
公司基于此员工请假情况出于维持正常工作秩序考虑,通知该员工至新岗位工作并无不当,员工如对调整后涉及的相关事宜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不应拒绝上班。
公司基于该员工就不至新岗位上班违纪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员工现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公司这是逼我主动离职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单方面进行调岗及变更工作地点并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刻意迫使他主动离职的举动。
公司答辩: 公司调岗是合理的,员工均拒绝到岗行为属旷工
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作地点根据项目而迁移,自该员工入职以来,签订过5份合同,每份合同的工作地点均是不同的,该员工先后在多个地方工作,也均无交通费用,该员工对此是明知的并实际履行。
由于该员工之前生病请了一个月病假,此间,公司不得已把工作移交给新的同事。考虑到员工身体欠妥,原工作岗位的业务考核量大,工作繁重,故将其变更至其他岗位,兼顾该员工的出行方便,公司特意安排了有地铁可以到达的工作地点。
随后,公司多次与员工沟通,员工也通过邮件表示愿意服从公司调动, 但该员工没有去新的工作地点,经公司多次催促并寄发挂号信,均拒绝到岗,该行为属于旷工。

二审判决
对岗位有有异议应采用协商方式解决,
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制抵**或对抗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并兼顾劳动者的个体状况,可得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此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从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可见,该员工因病休假,公司将其业务转由他人办理,考虑到原岗位业务员指标较高,工作量过大,公司遂安排员工担任其他较为轻松的岗位,该安排未见明显不合理之处。
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在公司向其发放《工作安排通知》后,员工表示希望考虑后明天回复,次日,员工即以邮件的形式回复主管,表示愿意配合公司此次调整并提出交通费用及培训等相关事宜,公司亦及时回复, 此时若员工仍坚持在细节上双方应进一步沟通,亦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制抵**或对抗。
在公司多次通知的情况下,该员工仍拒绝至新岗位上班,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鉴于员工诉请赔偿金之取得,应当以用人单位存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为前提,本案中, 无论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公司此次调岗原则上并不损害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其行为不具有过错, 原判有鉴于此,对于员工的赔偿金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