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病危父亲不放弃希望转院治疗 (爸爸病重要不要转院治疗)

#头条创作挑战赛# 2016年8月3日,周二强因意外事故突患疾病,其兄周大强先赶到将其送入中山医院。周二强病情稳定后,周二强的女儿周小红要将周二强转入其他医院。周小红、周大强开始发生矛盾,在2016年至2017年间,周大强多次擅自将周二强转移到未经周小红同意的医院。2016年10月20日,黄浦法院判决宣告周二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周二强女儿周小红为周二强的监护人。2017年7月13日,周小红委托律师向龙华医院发律师函,称周小红的伯伯、姑姑强行把控了周二强的治疗权,周小红对父亲的病情、实施手术等重大权利被剥夺,通知医院,将周二强的医疗相关事宜所涉及的家属联系人、权利人归位周小红,排除周家兄妹不当干扰。

2018年3月8日后,周二强由其监护人周小红照顾至今。

周大强起诉到法院,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周二强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虽周大强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但是周二强确因周大强的垫付费用得到了治疗,理应由周二强承担相应费用。

2、周大强垫付了相关费用并向医院支付治疗费用,在此期间周二强监护人亦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足以证明周二强监护人知晓周二强正在被治疗这一事实。另,周二强监护人以其支付过的医疗费用来判断系争期间为过度医疗,缺乏合理性,且未能提交过度医疗的相关证据,故周二强应将周大强垫付的医院治疗费用退还给周大强。

3、周大强主张购买补品的费用8,856.36元,该费用并非必要的医疗费用,且周大强与周二强系兄妹关系,应属于正常的兄妹往来,故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周二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大强垫付的医院治疗费用(有医保结算的项目)个人承担部分、自费住院及特需住院费用(无医保结算项目)、救护车费、自费药、鼻管费及一次性冲洗器费、约束带费、护工费、尿垫、尿布、纸巾费,总共约49万元;二、驳回原告周大强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案又经过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首先,我国民法制度中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一)须为管理他人之事务;(二)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三)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本案中,周大强是周二强的亲妹妹,两人有血缘关系,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周大强的目的也并非为避免“他人”周二强利益受损,而是更“有利于”周二强利益。

其次,虽然周大强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她确为周二强安排就医、转院、治疗,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期间,周二强也确实得到了相关治疗,病情趋稳。周二强监护人并未反诉要求周大强对擅自转院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也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大强安排的治疗为过度诊疗或者垫付的费用中含有不合理项目,周二强因此病情加重。鉴于目前周大强已不再干预周二强治疗,周大强此前所垫付的相关治疗费用又均为正规医疗机构开具,故原一、二审严格审核周大强主张的所有费用内容,剔除其中无发票、收据及可能存疑项目后,判令周二强返还周大强垫付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