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工程计价条款约定由甲方通过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选定的有资质的代理单位按照省现行计价依据及市相应的造价定额标准为编制预算并经市财政局评审后、作为结算依据,预价不作浮动,但双方一致同意并认可:最终结算以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为准,具体原则是费用定额有取费区间的,按中值取费;人工工资单价材料补差按施工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市无相关标准的,以省的标准为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调增了人工费单价,案涉工程属于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
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审计局委托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双方就人工费调整发生争议。乙方认为本工程结算原则是按实结算,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应当计算进工程总造价,甲方则认为人工费不应予以调整。
问题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政府调整人工费,相应人工费调整文件是否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律师分析
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发包人发包前委托了造价机构制作了一份工程预算造价报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按照相关定额标准取费,从而确定了案涉工程的固定总价。预算造价虽然作为结算依据,但因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并确定了结算时费用调整的原则,因此结算时承包人提交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调整后的结算材料。
民事主体之间合法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补充。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单价可调,没有市标准时应当按照省标准执行,那么施工人提出省标准调整人工费应当予以支持。另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条款第二项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虽然该条款不是强制执行条款,但国家规范往往是司法审判者参考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案中应当采纳承包人的意见,予以调整人工费。
上述案例仅是人工费调整的一种情况,即建设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人工费根据政府文件予以调整。实践中政府调价文件能否作为人工费调整依据,视情况而定,(这个问题讨论的前提是工程尚未结算):
1、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2、合同没有约定,定额计价的合同一般认定人工费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一般予以调整;清单计价的合同一般不予调整;
3、合同没有约定,但人工费调整更符合施工期间市场情况的,可以准予调整;
4、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但约定风险范围包括政策性调整的,一般不予调整;
5、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裁判。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定额计价会慢慢淡出舞台。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未来工程造价遵循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取消政府指导价,类似本案这种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问题可能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