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取保就“没事”了?错,事情还没有完!

▌撰文/法网捕鱼 原题/逮捕那点事——从鲁山案说起 原文有所删减 来源:法律读库

最近鲁山检察院在网络上火了,原因是他们将一个已逮捕的未成年强奸犯罪嫌疑人取了保,取保的理由是嫌疑人一方通过道歉、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该院的宣传小分队把这个案件作为未检工作的亮点,妙笔生花,用上了“冰释前嫌”这样极有文化的词,不料却引来舆论哗然。

这个案子的是非曲直、小编们好心惹大祸暂且不说,我想说说一个老问题:怎么看待逮捕这个措施。

学刑诉法的时候,老师一定会告诉你,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判决前的逮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据有心人士统计,判决前逮捕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一千多天将近三年。而某些罪名的最高刑期还只有两年,醉驾的刑期最多半年。兹事体大,不慎重不行。

作为老百姓来说,可能他们分不清拘留、逮捕有什么区别,都由谁来决定,但是他们都会认为,犯罪分子一定是要关起来的,特别是打家劫舍、强奸杀人,不逮起来,一定是司法机关办人情案关系案,贪赃枉法了。

鲁山检察办的这个案子,恰好是把一个强奸案的嫌疑人放了,准确地说,是取保候审了。

强奸犯也能取保?不仅老百姓有疑问,甚至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也表示不解:强奸案怎么能取保?强奸犯应该给予惩戒!

针对这些问题,我想就逮捕那点事,讲这么几点:

强奸犯取保就“没事”了?错,事情还没有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措施,其中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是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其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具体见下图)。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符合逮捕条件。此外,曾经故意犯罪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那个涉嫌强奸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三要件中,前面两点都符合,但是在双方达成谅解之后,根据其认罪态度,结合他在校学生的身份及家庭帮教条件,鲁山检察院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已经足以防止其现实的五种社会危险性,这个判断是否合理合法?

笔者认为,结合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原则,鲁山检察的判断很可能是没有问题的,是合理合法的!

强奸犯取保就“没事”了?错,事情还没有完!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只是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人,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既然不得确定有罪,那么通过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戒的正当性何在?法理依据何在?

前面说了,逮捕只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目的是防止嫌疑人潜逃、串供或者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率下降,反映了司法文明的进步。普通大众总是把逮捕作为一种惩戒手段,这种认知需要更新。

强奸犯取保就“没事”了?错,事情还没有完!

逮捕也好,取保候审也好,监视居住也好,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好,都是强制措施,是程序性措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逮捕变更为取保,人放出来了,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事情完结了,后续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法律程序还会继续进行。

鲁山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未成年学生虽然回到了学校,但是他仍会在程序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理。至于案件最后的结果,我们还是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