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和我老婆是在旅游中相识的,之后就开始同居生活了。之后我们就结婚了,但是我一直感觉孩子不是我自己的。我要求对方去做亲子鉴定,但是对方拒绝了。如果对方不配合我申请亲子鉴定,这事该怎么办呢?

【情景案例】
邓某与于某在一次旅游中相识,于2013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邓某在一家购物中心工作,于某在一家酒店工作。某天早上,于某感到恶心、呕吐不止,经过检查,得知自己怀孕了。当于某兴冲冲地告诉邓某时,邓某态度冷淡,以没有做好准备为由,希望于某去医院做人流手术,以后再计划生儿育女之事。
于某到医院检查时,实在不忍心做手术,就坚持生下了一个女孩,邓某也以父亲的身份在出生证明书上签了字。2016年8月,女儿满1周岁了,令于某意想不到的是,邓某不再向于某提结婚的事,还在一次争吵之后离家,不再理睬于某。2016年10月,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由邓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邓某认为,双方同居期间,于某还有其他男朋友,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所以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于某要求邓某去做亲子鉴定,也遭到拒绝。
请问:于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杨律分析】
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如果一方申请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播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于某提供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旨在证明邓某是女儿的亲生父亲,要求邓某承担抚养责任。针对于某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如果邓某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于某的主张成立。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基础,判定是否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是否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性。
需要提醒的是,尽管通过亲子鉴定程序,可以为确认抚养责任提供依据,但是,这不仅是男女双方的事,实际上更多涉及子女当前和未来的生活问题。子女是无辜的,有可能双方所做一次鉴定,使他们一生背上沉重的包袱。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