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离婚后另一方买房会收回吗 (夫妻共同申请的公租房离异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乙方)与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甲方)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坐落于厦门市高林一里×号×室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663.6元/月。

该合同将罗某某、婚生子张小某列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均无其他房产。

张某某和罗某某由于感情不和,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罗某某要求双方婚后承租的廉租房由自己和婚生子使用。

【法律问题】

婚后共同申请的廉租房由谁继续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意见】

第一,该房系保障性租赁房,张某某、罗某某均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在符合相关承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使用权。

故本案中双方讼争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优先承租权,且受到申请条件、管理部门审核等方面的限制,但因继续承租的一方确能以低价继续使用房屋,而搬出的一方则需另行解决住房问题,故该权益存在财产性价值,依法可予进行分割。

第二,本院已经确认婚生子张小某跟随罗某某共同生活,而张小某目前就读于厦门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距离讼争房屋所在地址较远,如让其居住在讼争房屋内,每天长距离往返奔波将给张小某生活造成不便;

且罗某某在庭审中亦陈述之前平时都是住家里(指湖滨南路男方父母家),周末才会带孩子去讼争租赁房居住,可见张小某此前也没有长期居住在讼争房屋内从而形成在该片区长期稳定生活的状态。(考虑婚生子实际生活便利情况)

综上,罗某某主张应由其承租讼争房屋并携子居住的说法,实际上并不利于张小某就学、生活,故由张某某继续承租该房屋更合宜。

第三,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了该房屋附近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双方陈述的金额差距较大,本院综合讼争房屋的面积、户型、双方目前居住情况、张某某讼争房屋租金金额、双方自述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等各因素,衡平张某某的获益与罗某某的受损情况,酌情认定张某某应每月支付罗某某1000元作为补偿。

但鉴于罗某某亦可根据自身情况再申请承租政府的保障性租赁房以降低自己的住房成本,故张某某支付补偿金的时间应在合理范围内以促使罗某某积极申请价格更低的保障性住房。

张某某提出支付罗某某的补偿金的期限最多三年,根据厦门市此类房屋申请、审批、入住等合理流程时间,本院认为三年期限具有合理性,予以确认。

在三年内,如果出现罗某某提前申领到相关保障房或其他导致张某某可提前终止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张某某有权申请提前终止支付补偿金;三年后,如罗某某仍存在合法合理事由需延长张某某支付补偿金的金额或期限的,罗某某亦有权申请延期。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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