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没有小客车指标,于是买下朋友的牌照和车辆,没想到遭遇法院的强制执行,唐某发起“执行异议”诉讼,认为自己才是车辆的所有人。西城法院今天(7月5日)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记者拍摄

原告和代理人发言/记者拍摄
原告唐某的朋友郦某拥有北京小客车指标和一台丰田车,由于债务纠纷,某银行申请对郦某的财产强制执行,这辆车被西城法院查封,唐某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认为自己才是车辆的所有者,要求法院停止对这辆车的强制执行。唐某在庭审后采访时表示:
唐某:这台车当时压在小贷公司,这个债务天天都催着她,就是没法生活,所以她就求助于我们这种有业务来往的信得过的朋友,去小贷公司把这台车的抵押拿回来,然后她再把车辆转让给我。

被告代理人发言/记者拍摄
唐某提交两人的车辆转让协议作为证据,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份协议里没有车辆交付时间、方式和地点,付款过程也很蹊跷。
被告代理人:涉案车辆购车款7万元,分三次转账不符合常理,也无法与协议书对应。另外,第一次转账时间是协议书落款时间之前的20多天,也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苏畅介绍,协议签订时,这辆车还处在被海淀法院查封的状态。
苏畅:这个郦某明知道自己对外负有债务,而且郦某和唐某明知这个车辆有司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协议书,这个企图转让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是具有明显恶意的。
另外,两次庭审中,唐某先是承认自己为了拥有小客车指标借名买车,第二次庭审却否认自己想要指标和车牌。
唐某:因为我们一年都来不了几次北京,我们在这儿占一个北京牌子,然后跟他有一个协议性的这个使用权,根本没有这意图。
对此,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苏畅介绍:
苏畅:当事人参加诉讼要进行如实陈述,如果前后有矛盾的陈述,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其后的陈述是不予采信的。

法官宣判/西城法院供图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的买卖协议书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认定为无效,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借名买车风险很大。
苏畅:出借人可能“一车二卖”或者反悔。另外,出借人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也就是本案的这种情况,车辆也会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造成购车人的损失。同时,法院在裁判民事纠纷的基础上,也有可能向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就对外出租、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记者 戚天 编辑 孙媛 主编 程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