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能否以交易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未签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合同,并追究卖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吗?

在2016年12月5日,马某(买方)与吴某(卖方)、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155万元的价格向马某出售其名下某花园401房,买方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150万元于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清、双方于2017年5月1日前备齐交易所需资料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卖方于收齐房款同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装修、使用,卖方保证该房产是满五年且唯一物业,同时,还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按合同定时间办理有关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楼价的0.0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则属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毁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定金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等等。
签订合同当天,吴某向马某出示房产证原件,房产证记着吴某为该房屋唯一的产权人,单独所有。
签订合同后一周左右,吴某突然向马某提出该房屋不能再出售给马某,理由是,其家人得知其出售该房产后极力反对,该房产是登记在吴某名下,实际为家庭唯一的住房全家人都居住在该房内,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坚决不同意出售该房产的,因此吴某表示该房屋不能再继续出售给马某,并房屋买卖合同因其妻子签名而无效。马某不认可合同无效,也不同意解除合同,坚决要求继续履*房行**屋买卖合同。
双方争持不下,最终马某将其起诉至法院求法院判决,买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并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每日按总楼价的0.01%支付违约金,直至其配合办理相关交易手续时止。
过程中,法院通知吴某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起诉。提出,该房屋为婚后所购,在名下,但却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未经其同意,其配偶吴某无权独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因损害了其利益而无效。

双方主要争论点为以下几点:
1.作为共有权人之一,吴某的妻子蔡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2.业主能否以其妻子蔡某不同意作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3.马某是否可以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经法院判审理查明判决,马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涉案房屋具备继续交易条件,马某在诉讼过程中亦已将购房款按法院要求转入法院账户代为保管作为履约担保,且马某符合限购政策要求,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覆行《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同时判吴某按总价的万分之一向马某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过户马某名下为止。
那么法院此次的判决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合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吴某单独处理该房屋可能对其配偶的权利造成影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持部分共有人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数。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吴某妻子未签字,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吴某与马某签订合同并作出相关规定,相当于吴某向马某作出了承诺,吴某对房屋是否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影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退一步来讲。签订合同的时候何某对该房子不享有任何权利,双方约定只要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性的规定,吴某与马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仍然有效。

那么卖方吴某能否以未经其配偶同意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不一数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记确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权证是对外示所有的合法证明,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是房产的权利人,且为单独所有。马某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此房屋为何某所有。而至于提出的“家庭唯一的住房”成“实际出资人不是产权人本人”等,均不属于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
那么马某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一方擅自出售时,买方是否能够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依法通知吴某的妻子参加庭审过程中,吴某妻子蔡某确认当时知道吴某出售案涉房产。既然吴某妻子对吴某出售案涉房产是知情的,且房屋只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作为买受人的马某有理由相信吴某有权出售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办理产权证时夫妻双方同意将产权证仅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说明其妻子是同意并授权可以独立处分案房的,至于其妻认为吴某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另行向吴某主张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案涉房屋不存在司法查封,马某已将全部购房款转入法院账户作为履约担保、其亦具备购房资格,且马某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作为守约方的马某有权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产权登记人签名,另一方未签名的。但房屋买卖合同是依法有效的。
本案由真实案件编辑,希望能够帮到即将买房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