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逝了,母亲还健在,父亲名下留有一个房子,如果户口注销了,他名下的房子怎么办?
律师回答:办理继承权公证,将房产过户,房子由拥有继承权者支配。

这当然取决于拥有继承权的母亲和子女想要怎么办,毕竟房子可住亦可投资,单说法条不免乏味,因此法律君将以两个案例分情况讨论。
第一个案例即为第一种情况,市民张先生是独生子,在外打拼多年并已定居上海,张先生的父母自结婚后便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一三居室,母亲健在,但父亲已于前年病逝,。张先生的母亲自丈夫去世后,在旧屋中总是触景生情,张先生就与母亲商议共同去上海居住并将房屋出租,经历了漫长的“母子谈判”和张先生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张母最终是同意了这一请求。
然而,张先生父亲的户籍在去世后便已经注销了,若要将父亲名下的房产出租,就必须将房产转入母亲名下或张先生名下,使其成为可全权处置房产的产权人。张先生在咨询了律师朋友后就开始其繁琐漫长的房产继承过户工作。

虽然张先生的父亲户口已经注销,但仍需要办理死亡证明。由于是病逝,张先生就需要到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其次则是带齐材料到天河区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的材料更是缺一不可,有死亡证明、三居室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张先生的父亲与张先生及其母亲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和母子二人的身份证件。
最后则是带齐公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一套程序走下来张先生可谓是身心俱疲。当然,房产过户不久,房子也顺利以较高的租金租出去了。

▲房产继承公证书
第二个案例则比较简单了,市民李女士家中有两个弟弟,虽然母亲早逝,但在父亲的教导下,姐弟三人长大后都有所成就,如今已各自成家。姐弟三人总想在父亲前尽孝,接父亲去各自家中生活,但无奈父亲多数时候仍住在老房中,对老房子充满依恋,认为老房承载了他与妻子最好的回忆。母亲的户口自然是早已注销,但也自始至终没有办理过户,且由于久住于此,父亲的生活也并未因此有任何影响。
去年李女士的父亲不幸病逝后,姐弟三人决定为老房办理过户。程序与第一个案例中的张先生无异,只是需要再为父亲注销户口,办理父母二人的死亡证明,而后姐弟三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房产。如此也可见,父母一方去世户口注销,若房屋由父母或子女继续居住,也并不会对现阶段生活乃至于后期继承有太大影响。
综上所述,父母一方病逝且户口注销,另一方健在,其名下房产的过户与否完全取决于被继承人即健在一方和子女的意愿,若是想要对房子进行再投资,诸如出租、抵押等,自然需要走一遍繁琐的继承流程,若是保持原样继续居住,也不会对生活有太大影响。

法条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