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克罗地亚,债务追收程序分为两种类型,即强制执行程序和担保程序。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国外客户客户拖欠货款的经验,就如何追讨克罗地亚客户拖欠货款,分享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行程序是由债权人发起的,而担保程序则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启动。
根据克罗地亚法律规定,机构或个人可以在不是某项特定债权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启动强制执行或担保程序,那么这些机构或个人在这些程序中充当债权人或提出申请的一方。
强制执行命令仅基于可执行或可信文件发出。这些可执行文件包括:
可执行法院判决和可执行司法和解;
来自民事诉讼法第186.a条的可执行和解决方案;
仲裁法庭的可执行裁决;
在行政程序中通过的可执行决定和在行政程序中的可执行和解,前提是它们涉及货币债权的支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可执行公证决定和可执行公证文件;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法院荣誉法庭和依照规定调解程序的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为可执行文件的其他文件。
基于可执行文件的强制执行命令由法院颁布,而基于可信文件的强制执行命令由公证人颁布。如果公证人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人将基于可信文件颁布强制执行命令,并最迟在接到该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给各方。
强制执行命令将其提交给执行部门,即中央存管和清算公司等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以用于执行。
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债务人的货币债权、未经文书登记的份额、股份和商业公司中的份额和股份、在中央存管和清算公司等上市证券、其他财产和物权(专利、技术改进、占有权或其他类似的债务*权人**利)上进行。

执行法还规定了通过临时措施和临时禁令来保障债权。预防性禁令可以在诉讼开始前和结束后,直到强制执行开始之前,以保障货币债权的目的而被提出。在有可能存在债务人转移资产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对提出临时措施以保障货币债权的申请提出临时禁令。禁止反方转移或抵押动产,解除此类物体的占有权并将其托管给申请人或第三方;解除现金、证券等的占有权,并将其存放在法院或公证人那里;禁止反方转移或抵押其不动产或登记不动产权,将禁止登记写入土地登记簿;禁止反方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对反方的债务并禁止反方接收这些债务的履行,即处理其债权;命令银行拒绝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从反方的账户中提取款项,以保障临时禁令通过的金额。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