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做酒精测试吗 (事故认定书未注明酒驾)

【案例文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仔交通肇事案~~~(2019)闽02刑终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件焦点】

特殊情况下未对一方进行酒精检测而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旨】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仔辩解事故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不当,辩护人提出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麻**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证人宁某、罗某德证言、考勤表、接警单等证明,被害人宁某事发当天正常在单位上班,17时32分打卡下班,17时45分许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表明宁某事发前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麻**品嫌疑,且事故导致宁某躯体毁损严重,胸腹内脏碎裂,无法提取到其心血备做乙醇含量化验,客观上没有抽血检验的条件,本案未对被害人宁某抽血检验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综合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过错,认定当事人责任,在证据收集、过错分析、送达告知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是过错的程度大小,交警大队对被害人宁某无证驾驶及被告人张某仔驾驶的大货车超载、大货车灯光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全案证据,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仔驾驶车辆右转弯出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并不当,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被告人相关辩解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法官后语】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牟燕王欣

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一般应对各方同时进行酒精检测,特殊情况下未对一方进行酒精检测而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认定是根据过错认定原则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麻**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可见,公安机关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一般应对各方同时进行酒精检测,那么未对各方均进行酒精检测的

事故认定是否当然无效,应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事故认定事实依据的客观、真实。认定意见应当是在对案发现场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后得出的,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因果关系符合逻辑及常理。

二是,事故认定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内容一致。认定书所记载内容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和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能相互日证,合理排除疑点。

三是,事故认定的程序合法、适用交通法规正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适用法条准确,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是,未对其中一方进行的酒精检测是否必需、是否具有检测的可能性。如有明确证据表明当事人不存在饮酒可能,或事故现场客观上已不具备酒精检测采样的可能性,则不应因未对一方进行酒测而当然否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性。

本案即属于有明确证据表明当事人不存在饮酒可能且事故现场客观上已不具备酒精检测采样可能性的情形,该事故责任认定不应因未对一方进行酒测而被否定其证据效力:处警民警在现场处理时对被告人张某仔及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证实处警民警已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本起交通事故,但因事故现场客观条件限制,被害人宁某躯体严重毁损,胸腹内脏碎裂,无法提取到其心血备做乙醇含量化验,客观上没有抽血检验的条件,本案未对被害人宁某抽血检验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办案交警部门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证人宁甲、罗某证言、考勤表、接警单等证明,被害人宁某事发当天正常在单位上班,17时32分打卡下班,17 时45分许在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表明宁某事发前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麻**品嫌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综合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主错,认定当事人责任,在证据收集、过错分析、送达告知等方面符合《道路交通4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是过错的程度大小,交警大队对被害人宁某无证驾驶及被告人张某仔驾驶的大货车超载、大货车灯光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_述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仔驾马车辆右转弯出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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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法官学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59—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