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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岁的男子因病在医院救治,病势太重,最终因病去世。母亲为了让儿子安息,医院居然拒开死亡证明!
案例介绍
上海20岁的男子是一名大学生,也是父母的独生子。一家人本是很幸福,儿子学业有成。
可在某天夜晚,母亲接到凌晨的一场电话,让一家子状况变得惨状连连。原来,儿子的老师打电话说儿子因腹痛送入了医院抢救,请父母及时过来。
父母立刻赶到了医院,医院告知儿子得了急性胰腺炎,需要立刻做手术。母亲本以为做手术能够好起来,医生说病情太重,救治成功很难。
可作为父母的,哪会放弃一丝丝的机会,请求医生一定要救好自己的儿子。医生也表示竭尽所能,告知这位父母后续花钱需要很多,请筹备好钱。
男子的父母拼尽全力的赚钱,可花不过每天儿子救治的钱,支出远远大于收入。母亲只能向医院赊账,表示一定会还,先救治儿子。
医院也表示同意了,救治了五十多天,儿子的病情已经严重到全身器官都衰竭了,竭尽所能仍然没有救治回来。

父母虽无比的悲痛,可要给儿子安葬,一直存放殡仪馆,逝者得不到安息。就在要给儿子安葬时,工作人员要求要死亡证明,男子的母亲向医院申请死亡证明,医院却以还有十多万的债务没有偿还,不能开死亡证明。
夫妻两人拼命的赚钱,偿还还需要很长时间,两年的长时间劳累,丈夫也因病去世了。丈夫最后的遗言是一定要儿子安葬!
这给作为母亲压力更加巨大,开始认为是医院的失误才导致儿子去世。医院见母亲污蔑,就将母亲告上了法庭。医院以需要偿还医疗费用为由,母亲以医院失误导致儿子死亡为由上诉了好几次,结果医院证据客观,回回医院胜。
母亲不断的上诉,不断的坚持或许感动了上帝,儿子这时候已经在殡仪馆待了整整17年多了。法院此判母亲胜,原先的审判一一驳回!法院认为死亡证明和医疗费用不能相联系,处罚医院违背职责,给与逝者要开死亡证明并赔付逝者待在殡仪馆17年的所有安葬费。
母亲忍不住的爆发大哭,儿子终于能安息,也没有辜负丈夫最后的期望!母亲整个人因压力过大,头发全白,孤身一人,脸上再也表现不出任何的精神。
医院是仁慈的,理解作为母亲的丧子、丧父之痛,最后让这位母亲无需偿还剩下的债务。
案例分析
没结清医疗费用就不能开死亡证明吗?
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说没结清医疗费用就不能开死亡证明。案例中,医院要求偿还医疗费用才能开死亡证明才是违反了规定。
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中医院是有相对应的权力和义务的,医院虽有权利要求偿还医疗费用,但是有义务是开具死亡证明的义务,是医院的责任所在。
其中,医疗费用和死亡证明是独立的事件,并不能混杂在一起。如果医院不给开死亡证明造成逝者的安葬费用,所有的安葬费全都由医院承担还要开死亡证明。

因此,医院不给开死亡证明,要求先偿清医疗费用是违反了规定,处罚也就是给男子开死亡证明和男子这17年待在殡仪馆迟迟未下葬的所有费用。
很多网友说医院无情,认为此医院就是为了利益!其实并不是,因为医院在救治病人的时候,大量的派出高级的医护人员、高等的药物、高级的器材等,也是为了快速的帮助病人稳定病情,挽救生命。
在救治过程中也是消耗了大量的医院相关药品、器材的开销,需要及时补上相关缺少的,给需要急救的人及时提供救治。虽有这理解的难处,也不能成为利益在先的条件。
医院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利不给开死亡证明?
医院在急救病人的过程中,病人在路上已无生命体制而抢救,属于不是正常的死亡,是无权利开死亡证明的,这时候是要求报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的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医院进行开具死亡证明,家属去户口登记处进行登记死亡并注销逝者的户口。
在短暂的居住地死亡的,在当地进行申报、注销。因意外事故或者原因不明的,立刻报警和法医检验,死亡证明也是公安局或者村委会开具。
首先,男子是因病在医院救治正常死亡,没有意外的事故,此时无需要报警和法医检验,不能找公安局和村委会开死亡证明,即便男子的母亲要求开具,他们是可以拒绝此请求。
其次,如果男子是非正常的死亡,是车祸或者人为的,医院这时就有权利拒绝男子母亲要求开死亡证明,母亲需要立刻报警,死亡证明也就是公安局和村委会开。
最后,因男子是在学校的短暂居住地的医院救治的,最后在医院因病死亡的,所以男子的母亲要在短暂居住地进行申报儿子的死亡登记。
法律不会将任何一个不公平的利益来起草,而且将公平的正义来评判。医院有利益在身,可不会含糊任何一个病人!法律也不会包容医院隐藏犯下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