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牟利被判刑 (代购毒品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代购毒品5000元怎么量刑,帮朋友代购毒品没有收钱能判刑吗

一男子因抱有侥幸心理,且经不住其朋友的请托,也想从中牟利,便答应帮其朋友联络卖家购买*品毒**,殊不知自己已触犯刑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品毒**案件,被告人尤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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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被告人尤某根据汪某(另案已起诉)的请托,由尤某联络卖家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冰**”)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古麻**”)两小包。商定后,汪某就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尤某,尤某扣除100元后将1100元支付至其上线谭某、李某(均在逃)用以支付毒资。其后,谭某、李某将上述*品毒**交付给汪某,汪某支付毒资余款400元,尤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

尤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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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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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2015年《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尤某扣除的100元系在必要开销之外收取的“介绍费”,显然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量刑。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品毒**类犯罪一直都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国家始终保持对*品毒**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态势,绝不姑息任何*品毒**犯罪。市民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陷入变相加价贩卖*品毒**行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的误区,否则终将自食恶果。

来源 | 岳塘法院 ,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