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者从重处罚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 马嫡)为进一步规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22日公布。《办法》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以及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予以明确规定。

据了解,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在对于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中,《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占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就每日累计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轻处罚,按规定的下限(2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按规定的上限(5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重进行处罚。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上交银行存款准备金方面做的相对合规,几乎没有出现违约不缴的情况,最多是有一些漏报或延报的情形,该项《办法》是一项前置预防政策。

“我国金融市场即将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的优劣竞争程度会有所区分。金融全球化之后,面临的风险事件会越来越多,极易导致一些风控管理不好的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从而影响到准备金补齐不足的情况。”王红英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