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十级伤残 (工地干活受伤人身损害官司能赢吗)

#律师来帮忙#案情介绍

张某经刘某介绍,在某钢结构公司分包的黄岛某工地从事焊工工作。2021年9月,张某在从事高空焊接时,因钢梁未固定导致其坠落,严重受伤,辗转青岛、聊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胸椎骨折伴脱位、胸椎压缩性骨折、脊髓损伤伴截瘫、右侧胫腓骨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脑震荡、腹部外伤并腹腔积液”等,住院医疗费花费达20余万,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就此跌入贫困深渊。事发后,张某一家多次找责任单位沟通赔偿事宜,但各相关单位相互推诿,均要求张某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各方赔偿责任。为此,张某家人多次找到当地律师咨询相关赔偿事宜,得知须到黄岛区人民法院诉讼,但贫困的家庭已经无力再承担巨额的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

请问:

1.若张某到法律服务向你进行咨询,你可以给出哪些建议?

2.你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哪几项?法律依据?

1 .建议如下,因经济困难没钱起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但都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2.你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哪几项?法律依据?

焦点一张某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主体是哪个单位?单位对劳动者有无必要的岗前培训?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事发项目系工程主体结构,受援人经刘某要求与某钢结构公司形成雇佣关系,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某钢结构公司为受援人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某钢结构公司从某路桥公司处承揽相关工程,但两公司均未对受援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亦未在用工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刘某、某路桥公司、某钢结构公司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者、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受援人的工作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路桥公司和某钢结构公司应当对受援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受援人所从事的是简单的焊接工作,已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焦点二,受援人的损害情况,以及具体赔偿数额

受援人的损失情况。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受援人因伤情严重,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依赖,结合受援人刚刚年满四十周岁,属于青壮年,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10年其后续护理费

案件解决及流程

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受理后,因张某家庭困难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证明材料)

然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本案进行第一次庭审,就张某提交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误工期限、后续诊疗、护理器具费用残疾器具费用等项目的司法鉴定的相关鉴定材料,进行相关证据质证,并选定了相关鉴定机构。

最后进行庭审,提交鉴定结果以及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证据:

提交急救中心调度记录、电话通话录音、雇主责任保险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残疾器具发票、护理器具发票转运服务费发票,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有两个注意,一是注意保存证据,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二是注意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有相关机关鉴定,实事求是,用证据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