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租车事故最新消息 (神州租车刮擦了要交通事故认定书)

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单车、滴滴打车、神州租车等新的出行选择也在承德出现。这些新的出行方式给大家提供了出行便利,但也存在一定隐忧,特别是共享汽车,承德法眼提醒大家,一定注意。近期,法院就宣判了一起与“神州租车”有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神州租车发生事故同等责任,神州租车发生单方事故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6日19时20分许,孙某驾驶冀H×××××号重型货车在承德市双桥区某路口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避让,车辆右后部与由东向西行驶左某驾驶的冀H×××××号缤智牌小型轿车(该车系左某通过“神州租车”租赁)右前部相撞,造成缤智牌小型轿车损坏、乘车人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乘车人刘某先后被送至承德市某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进行治疗。

刘某出院后,将两名肇事司机孙某、左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及分别承包肇事车辆的两家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神州租车发生事故同等责任,神州租车发生单方事故

承保左某所驾车辆的承德某联合财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该公司主张,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中记载被保险车辆按照非营业性质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在营利为目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是对价关系,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仍然要求保险人按原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显失公平。本案当中,承德某联合财险公司承保冀H×××××号轿车是非营运车辆,而投保人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将该车辆出租并获利,车辆的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投保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租赁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故承德某联合财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本案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交通肇事侵权法律关系;二是租车过程中形成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左某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租车合同,出租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查进而作出判断,如果左某认为出租人违约,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判决左某赔偿乘车人各项损失3万余元。

承德法眼:

首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租车人左某在赔偿乘车人以后,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权利,但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还需要看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神州租车发生事故同等责任,神州租车发生单方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