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不及时?
在唐山打人事件最新的通报中,除了通报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还有从报警到出警的28分钟。

除了打人者的刑罚
出警时间也备受关注
皆因事发之后
派出所民警表示接警后5分钟左右到达现场
可最新通报却说是
接警后28分钟左右到达现场
这耐人寻味的28分钟
究竟发生了什么?


通报中提到
警方会对“出警不及时”开展深入调查
可见受害人伤势重重
也有警察怠慢出警的一份“功劳”
倘若警察故意拖延出警
是否会存在违法渎职呢?
01
/关于“出警不及时”/
对处于危难之中的百姓来说,警察能够迅速出警到达现场救助自己无疑是最大的帮助。如果警察连最基本的迅速出警都做不到,如何对得起城市警察的身份,如何让老百姓信赖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警察法》之规定:
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民警出警怠慢,故意不及时出警,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错失最佳救助,或者致使施害者逃跑逍遥法外,错失最佳抓捕时机的,属于玩忽职守。此外,多久出警才算“不及时”?关于警察出警时间,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具体规定。但是一般来说,中心区域应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城近郊区接合部、近郊区应当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不同地区派出所可能有不同的实际规定,但按照常识来说,出警必然是越快越好。
根据我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之规定: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出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出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重大案(事)件”依照本规则规定是指: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02
/关于“玩忽职守”/
身为公职人员,警察玩忽职守依照情节其后果可轻可重。依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批评教育不用说,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人民警察处以行政处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求救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重点是,民警故意拖延出警,导致被害人因错失救助而伤势加重,被害人可以如何维权?
按照《警察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被害人及其*亲近**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行政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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