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公证遗嘱有瑕疵 (公证书错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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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现公证书有错误怎么办?比如对于公证的事实、程序存疑,如何纠结呢?本文就如何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如何找准突破口进行分享。

一、救济方式第一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复查的理由可以从几个方面核实是否存在需要更正或者撤销的:

1.是否符合公证管辖。

《公证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注意核实公证机构与不动产所在地是否一致。

2. 公证过程是否合规。

比如涉及遗嘱公证,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如果遗嘱公证没有录音录像,也是不符合规则的。

3. 公证内容是否合法。

如果公证的内容本身就是无效或者违法的,即使经过公证也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救济方式第二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如果对于公证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三、救济方式第三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公证程序规则》第68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最后的纠结手段,要注意技巧,主要就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争议部分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就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四、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 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结语】面对公证书也有三步走的救济手段,大家不要被公证书的公信力所蒙蔽,及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