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的工资被扣成负数,这样的规章制度合理吗?
小张在餐饮业工作,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份发工资时,被扣除各种费用后,只领到了零元。小张十分生气,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仔细查看小张被扣款的明细,包括客人损坏财物罚款、水房里晾工服罚款以及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罚款。
我问小张,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小张告诉我,规章制度完全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根本没有经过民主讨论和协商。问题是,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工资有如此重要的影响,那么法律对规章制度有什么要求呢?当然有了。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制定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民主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职代会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两个事项。

→第一,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民主讨论;

→第二,是否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则需要与全体员工协商确定。
→第三,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需要向全体员工公示或告知,而小张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由老板一个人制定的,没有经过全体员工的讨论,也没有对外公布,因此对小张无效。罚款没有依据,小张可以通过提出被迫辞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即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可以要求返还被扣的款项。此外,小张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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