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金融机构串通,伪造电子签名,出具虚假报告,对此如何处理

被投诉人某某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的《数字认证公司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涉及在投诉人未申请、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违法行为,每一项违法行为均涉及到投诉人乙某的知情权、选择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姓名权保护等切身利益问题。

1、【 违法受托 被投诉人受托出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是接受电子签名人的委托,而不能是电子签名人之外的人的委托;被投诉人对此有审慎审查的义务,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并非电子签名人的情况下,应当拒绝委托。该《数字认证公司电子签名验证报告》验证的内容是所谓乙某的数字证书,但根据该报告的“三、申请验证事项······甲某向数字认证公司提交”“四、验证结论 基于甲某业务公司提供的验证申请材料”等表述内容来看,委托主体并非乙某,而是乙某之外的其他人,甚至是处于乙某对立面的其他人,被投诉人在此情况下应当拒绝委托而未拒绝。

2、【违法出具】该《数字认证公司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是被投诉人在违法受托的情况下出具的,并且是被投诉人在未进行电子签名的情况下出具的。

3、【冒用冒充】该《数字认证公司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是被投诉人通过冒用投诉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出具的,并且是被投诉人用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混淆、冒充电子签名的情况下出具的。

被投诉人的以上违法受托、出具、冒用冒充行为,违反(触犯)《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第20条、第21条第6项、第32条、第34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8条之规定。

结合该报告 “数字认证公司基于与甲某科技(深圳)公司,向甲某提供事件型数字证书服务和与数字签名相关技术服务。甲某基于甲某集团旗下业务公司委托,将以上服务应用到甲某业务公司相应合同”这一表述可知,该报告完全是被投诉人恶意串通甲某进行伪造电子签名、合同、陷害他人的工具。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