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0年春节、藏历新年期间我市燃放*花爆烟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花爆烟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内容,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各县(区)燃放*花爆烟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花爆烟竹**的区域和场所为:拉萨市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为准)、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康昂东路、娘热路南段、中和国际城;*党**政机关、军警营地;学校、医院、市场;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桥梁、大型仓库、变电站、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古建筑群、*物文**建筑区及重点居民区、公众聚集场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花爆烟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我市*花爆烟竹**固定销售店和临时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各销售点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部署实名制登记系统,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购买*花爆烟竹**必须实名制登记”标语,消费者购买*花爆烟竹**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按要求落实好*花爆烟竹**购买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单位和个人燃放的*花爆烟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花爆烟竹**。
四、允许销售、燃放的*花爆烟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允许销售的*花爆烟竹**产品外包装需贴有普通*花爆烟竹**包装标识条形码。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花爆烟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花爆烟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花爆烟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花爆烟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六、对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花爆烟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在禁放区燃放*花爆烟竹**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前款规定处罚;
(三)利用机动车在禁放区燃放*花爆烟竹**的,除按第(一)、(二)项规定处罚外,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花爆烟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花爆烟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花爆烟竹**、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除罚款以外处罚的,可同时并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规定》内容,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