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蚌埠一位自称自己身价几千万的女子火了。
网络上公开的视频显示,蚌埠某小区内,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一位女士情绪激动并大放厥词:“你怎么敢动我的狗?敢弄我的狗,我就给你孩子弄死,你试试?不就要钱吗?老子有钱!我干了几个徽州宴嘞,这些都是我干的。老子有钱,不怕,几千万都赔得起,没有我的狗值钱。”
据悉,该起纠纷是因视频中的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栓狗绳,吓到了邻居的小孩(咬到没咬到小孩暂时还不清楚)而引起的。
视频中这位女士抛出的两个观点确实雷到了大家。第一,狗比人命值钱,弄死你的孩子只是赔几个钱。第二,敢弄我的狗,我就把你的孩子弄死。这些观点无底线突破常识,不得不让我们对这位自称身价几千万的女老板“另眼相看”。
其实,该女子的言论不仅违反道德引人唾弃,而且已经涉嫌违法了。
首先,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8条 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同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其他行人。这位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栓狗绳,也未在遛狗时避让儿童,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规定,写恐吓信或者 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对什么是情节较重进行了解释,认为只要行为人有 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经劝阻仍不停止、针对多人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他情节较重 之一的,都应当被处于行政拘留。
但实践中威胁“弄死他人”会不会被处于行政拘留,确实有争议。根据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言语上威胁会从重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认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过把嘴瘾”,没有反复威胁,也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动作,则作出行政罚款即可,没必要行政拘留。
如 “丁某被行政处罚案” 中,丁某通过微信给受害人发了一条标题为“一家七口全没了,都看看吧!”的视频,受害人看见该视频后,与丁某在微信中互相辱骂。在二人互相辱骂的过程中,丁某通过微信发送威胁受害人的语音。宁安市公安局东京城公安派出所(以下简称东京城派出所)作出的宁公(东)行罚决字[2019]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丁某之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项之规定,但不属于情节较重,决定给予丁某行政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再如 “张某被行政处罚案” 中,张某因想要承包中餐档口,与受害人发生矛盾,张某威胁要用斧子砍死受害人,并于2019年5月22日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两条威胁的动态。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作出的双中公(刑)行罚决字[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受害人的心理造成较大影响,依法对张强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再回到本案中,遛狗女士违反《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先,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且警察和小孩子都在场的情况下,口出狂言要弄死别人家的小孩子,还称弄死人只是赔偿点钱的问题,自己并不差钱。该视频公开后,在网上迅速发酵,引发不好的社会舆论,社会影响不可谓不恶劣, 适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其他情节较重”对该女子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也不为过 。
至于对公安为何拖延几日还不作出声明及处罚决定,是不是在袒护当地这位自称千万富翁的质疑,也大可不必过度解读,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30日,如今期限未到,不妨再等等。当然, 也不排除当地公安机关以时间换取空间的可能,对此媒体需要进一步跟进,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行 。
当下,狗作为一种亲人类动物逐渐融入到家庭生活中。一项*意民**调查显示,上海市99%的“宠物人”称在家庭成员中,更加喜欢自己的宠物。 将狗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加倍爱护,在情感上没有什么问题,更是文明的另一种体现。但在法律上,狗只是一种物品,与人的生命是不可相提并论的,那些将自己的狗看的比别人生命更金贵的人,在法律知识上还需要再“补补钙”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