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一条“常州某企业被地税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拖欠的社保费用”的新闻刷遍朋友圈,也引发了大家对单位不缴纳社保问题的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总有一些单位和劳动者不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因单位不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为大家解答。

【案例1】2005年4月24日,小李到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月工资人民币3500元。因某公司停产,自2015年4月1日起,某公司既未通知小李上班,又未发放小李工资,亦未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小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区仲裁委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裁决,对小李的请求不予支持。之后,因小李不服仲裁裁决,诉讼到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法院认为,小李基于某公司未发放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840元。

【案例2】2009年3月9日,小王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6年3月15日,小王向某公司发出辞职函,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某公司收到辞职函后,出具通知函,通知小王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016年6月,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小王的申请。小王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某公司称其确未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系小王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故其无法办理。故某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提供小王书写的《声明》一份,载明:“兹因本人原因,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上为个人自愿。特此声明。”对此,小王不予认可,坚称不是其所写,但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小王声明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故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归责于某公司,现小王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比较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一定能得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单位不缴纳社保,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劳动者虽然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医疗、工伤等费用损失的,仍有权向单位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给用人单位提个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还需承担逾期缴纳期间的滞纳金,有关行政部门可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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