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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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公民的权利遭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是人们获得安全感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当自身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最通常的做法都是寻求公安机关进行保护,但有时候当面对公权力的不作为时,如何来进行救济?

【背景案件】 男子求爱不成捅杀女子案续:警方否认不作为,死者家属申请复议。 20岁的湛江女孩陈某萍被前同事黄某南当街杀害后,黄某南一审被判死刑,他当庭提出上诉。在案发前,陈某萍曾长时间遭黄某南骚扰、纠缠。2022年7月,陈某萍还曾在街上遭黄某南持刀威胁,之后,陈某萍所工作的酒店报警。家属认为,对于2022年7月的报警,警方未依法传唤嫌疑人,未跟被害人陈某萍及其家属联系,也未做笔录,涉嫌不作为,他们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2023年5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作出《处理告知书》称,经核查,派出所不存在民警不作为的情况。对于上述答复,家属不认同,目前已向湛江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获受理。(来源于澎湃新闻)

在实践中,民警不作为的情况如何依法进行救济:
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必须进行不同情况的定性,对于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存在的不作为,分别属于两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适用不同的程序法:
1、对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申诉、检举举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公民发现确实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检察院进行申诉,让检察院监督公安的立案、侦查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对于治安案件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案件。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应,两者不可混淆。

治安案件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属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
【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男子求爱不成捅杀女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启动的程序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而对于案发前,陈某萍曾长时间遭骚扰、纠缠以及持刀威胁的情况,于2022年7月的报警处理,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案件,若认为警方涉嫌不作为的,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救济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要求的要件,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起的复议申请,还需提交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证明材料。 (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