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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保险正在全面普及。医保本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在看病就医上的保障政策,有的人因为没有购买医保,便利用不法途径骗取医保款,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就医检查确诊患癌
2017年6月,周某甲因身体不适到桂林市做详细检查,其在桂林医学院就诊后被确诊为左肾占位(肾盂癌),于是在该医院治疗,因为医疗费用没有报销途径,全都是自费,花了好几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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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报销医保
周某甲想到其弟弟周某乙购买了医疗保险,且弟弟因周某乙常年在外地打工,是委托哥哥周某甲帮其代交医疗保险费的,周某乙的身份证也在周某甲处保管,兄弟二人长得也比较像,周某甲便企图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获得医疗报销。
多次报销医疗费用
2017年底,周某甲冒用周某乙的身份在桂林医学院建立医疗档案并住院治疗,因桂林医学院的治疗费用较高,其又冒用周某乙的身份到桂林市博爱医院建立医疗档案并住院,在该医院做了左肾摘除手术并做了后期化疗。周某甲在两家医院获得医疗报销费用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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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案发,2018年6月2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周某甲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4463.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9月1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综观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全过程,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周某甲科以较轻的刑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动机是由于病情严重,家庭贫困而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其主观恶性较低,另一方面,其所患左肾占位(肾盂癌),病情极为严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有利于其病情的继续治疗,再者,被告人周某甲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和初犯,且其通过其家属退出部分诈骗款1000元,有悔罪表现。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周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返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周某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七万三千三百六十三元四角六分。
警惕!
本案中,周某甲就医缺钱本是值得同情的,但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医疗保险费用达七万余元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国家医疗保险作为普惠型基础保障,应该必备,人人参与,并且一定要按时缴费。周某甲本已身患重病,还需背负刑罚处罚,造成这样的结果都是因为当初心存贪欲和侥幸,其本可以付出极少钱购买医保以防不测,但其没有购买,而以这种欺骗的方式获得医保报销,其行为确为法律所不容。
在此,检察官提示:凡事都要用正确的方式处理问题,心存侥幸获取不义之财必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法律是公正的,莫违法,违法必究。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起来看看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都有哪些吧!
注意!八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证假**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编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证假**明材料或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文字/张 旭
来源:恭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