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案咋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四个特征少一个都不能定罪

所谓涉恶犯罪,即涉及恶势力组织的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定义与此基本相同。该《意见》第11条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看清楚,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全部认定条件”,二是“同时符合”。“全部”和“同时”,因此就构成了对涉恶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关键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涉恶案咋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四个特征少一个都不能定罪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和涉黑案件的无罪或罪轻辩护类似,对涉恶案件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也需要从是否满足“恶势力”四个构成特征及其特征表现上入手,深入细致大胆剖析。

第一,组织特征是否符合?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所谓“恶势力头目”与各被告之间,存在共同经营村集体公司的组织关系,存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组织关系,那就不能把合法公司组织形式及村委会组织关系强行移植到恶势力集团的组织特征,不具有纠和性及聚合性,也不存在组织纪律、行为准则、利益分配等成为或不成文的规定。因此,各被告人之间并未形成犯罪集团,不能认定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的组织特征。村集体公司如此,其他公司性质也类似。

第二,行为特征是否符合?对恶势力集团的认定,要求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和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这里还有频率上的规定,也就是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如果一个松散性组织,没有组织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只是孤立的几个案件的刻意拼贴,案件之间不存在组织联系与关联性,就不符合行为特征。

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寻衅滋事罪、故意毁损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均属于孤立的罪行,与几位被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没有直接关联性,其中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与所谓“恶势力头目”和其他几被告人无关;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又属于所谓“恶势力头目”的个人犯罪,法院就判决本案不构成涉恶犯罪。

涉恶案咋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四个特征少一个都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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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经济性特征是否符合?对恶势力集团的认定,同时要求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违法犯罪,已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特征,或者具有演化、渐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极大可能性。如果在一个案件中,被指控者并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主观上也没有以形成非法影响为其团伙的阶段性目的,甚至公司经营亏损,并没有经济来源发展成员,被指控者就不具备“渐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可能性”的条件,也就不符合经济性特征。

第四,危害性特征是否符合?我们知道,恶势力“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其呈现在外的,便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因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特征,便成为了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所谓“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指做坏事、施恶行,欺负、压迫群众。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并没有欺压百姓、称霸一方的行为,发生的多次案件均是事出有因,没有造成恶劣影响;虽然成立了公司,但也是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甚至是村里的“能人”为了壮大村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当地领导干部们也曾指导、视察,那就不符合危害性特征。

只要不符合这四个特征,就不构成涉恶犯罪。当然,必须要承认,这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目前还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因此在一些地方,由于种种案外因素,有些案件往往会被人为拔高,从而形成了冤假错案。

涉恶案咋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四个特征少一个都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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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早就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亲近**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场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品毒**、运输*品毒**、制造*品毒**、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砸抢打**’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比如,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的犯罪手段“使用*力暴**、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均属于*力暴**、威胁、软*力暴**,但单纯为了收回本金和高额利息、仅针对欠债人员实施的非法催收行为,根据《意见》的规定,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最后,我要强调指出:对涉恶案件定罪量刑拔高式的做法,要想纠正纠偏,除了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权,还要学会通过多种维权工具的综合应用、协同发力。毕竟,涉恶案件一旦定性,那就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没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我在这里等你。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