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32】女孩两次怀孕流产,男孩要分手承诺给精神补偿金20万,不给怎么办? 案例一:分手索要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律不支持小强和小蓉是情侣,一起同居了好几年。期间小蓉还流过几次产,身体受到比较大的伤害。后来,小强看上了别的女孩,想和小蓉分手。小蓉天天闹,说自己最美好的青春都给了小强,现在小强不要自己了,要补偿自己这几年的青春,要求小强给自己青春补偿费。小强是个穷学生,哪里会有钱呢。是在没有办法,就是小蓉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小蓉二十万,支付小蓉的青春补偿费。两个分手后,小强却迟迟不给钱,小蓉没有办法了,只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支付20万元。经法院审理,虽然小蓉有借条,但是并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存在,小蓉要求的青春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为此,驳回了小蓉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索要分手费,法院不支持小强和小蓉是情侣,从大一谈到大四毕业。卿卿我我的时候,两人约定,并写了一张爱的见证,说如果谁先提分手,就要给对方十万元。也许一起太久厌倦了,工作后小强想要分手,小蓉当然不愿意,说必须按照爱的约定,给十万元。小强没有钱, 就写了一张借条。小强和别的女孩结婚了,小蓉眼看婚姻无望,就拿着那份爱的见证和小强的借条,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支付十万元的分手费。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两个人并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存在,虽然两个人写的爱的见证,是真实的,但是,约定分手就给对方十万元,属于限制他人婚姻、恋爱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小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春林律师提醒:情侣之间,在谈恋爱甚至同居期间,一旦不小心怀孕流产,往往女方受到的伤害比较大。在分手的时候,男方往往会写借条、欠条,做为青春补偿费。这些借条、欠条,法律上并不认可。 对于女孩,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护好自己。一旦涉及到钱财,不要相信承诺。 小法官训练营问题一: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网恋或者相亲过程中因一时情难自禁而导致女方意外怀孕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成年人,男女双方均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发生*行为性**均属自愿时,女方因意外怀孕起诉男方要求赔偿的话,法院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在导致怀孕这一后果上的过错程度;其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男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再次,女方因怀孕而产生的损失情况,比如流产所需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具体数额、流产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费的数额等;最后,女方因怀孕流产而起诉男方赔偿时,法院仅会支持女方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请求则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另外,如果女方坚持生下孩子的话,双方则需要共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