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判决后公司不执行怎么办 (经济纠纷强制执行有效期)

近日,西固法院审结了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份三年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且一方早已履行,但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却不肯认账,这是为什么?我们一起往下看……

2020年,西固区某建材租赁站与一名姓吴的女士签订了建材租赁合同,吴女士声称自己是受四川某建设公司所托,租赁一批脚手架用于工地建设。由于时间紧急,建材租赁站在没有审查吴女士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脚手架,合同上也只有吴女士一人的签名,没有委托单位的签章。

脚手架交付后,建材租赁站虽然意识到合同的签订主体存在瑕疵,但经打听后得知该批脚手架确实用于四川某建设公司在西固区的一处建设工地,所以放下心来,没有再深究此事。然而之后不久,该处工程就受疫情影响多次停工,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建材租赁站才派员前往工地查看,发现这批脚手架已经使用完毕,且多有损坏或遗失。更重要的是,当建材租赁站向四川某建设公司讨要设备租金时,对方却以建材租赁合同并非公司所签,且吴女士也不是该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于是建材租赁站将四川某建设公司与当初订立合同的吴女士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

其实只要弄清了吴女士的真实身份,本案的权责关系即可厘清,然而,办案法官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除了一张吴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再没有任何联系方式。为了查明案件真相,办案法官委托吴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调查其住址,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吴女士本人。吴女士表示,她虽然不是四川某建设公司的员工,但却是该公司旗下一家分公司的员工,只是从未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此外,她的确是经公司领导委派与建材租赁站接洽脚手架租赁事宜,只是因为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没有及时出借,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为了证明所言非虚,吴女士还将自己与公司领导的微信聊天截图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既然已经查明吴女士与原告建材租赁站签订合同是基于职务行为,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然而在庭审中,公司诉讼代理人依然以吴女士未经公司授权为由提出抗辩,就是不愿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女士系被告四川某建设公司旗下分公司的员工,经委派与原告签订建材租赁合同,虽然没有出具正式的委托手续,且合同上也没有被告公司的印鉴,但被告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接受了原告设备租赁站提供的脚手架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是对建材租赁合同的追认。现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建材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上的签字主体是判断合同当事人最直观的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依据,特别是在商业活动中,在合同上签字的人通常是基于职务或委托代理关系,所以确认签字者的身份至关重要。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大家,订立商业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签字人的委托授权手续,合同文本上也应当有被委托公司的印鉴,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被委托公司不认可合同内容,可以拒绝追认并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切勿像本案的被告一样,在已经接受了对方履行的义务后才提出异议,到头来不仅要依约履行,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