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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板(化名)于2018年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竞得了某煤矿的采矿权,该采矿权拍卖价格包含现场现存整体矿井旧设备设施及剩余未摊销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至2023年。2019年某区行政机关由于政策性原因对该矿做出了关闭的批复,并实施了关闭行为,且没有给刘总任何补偿。
于是刘总将补偿申请邮寄给该区行政机关,从签收之日至今该行政机关未作出任何答复,在这里看到该行政机关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应被确认违法,且应该对刘总的损失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要求该行政机关对刘总申请的补偿作出处理。

上述案件中就恰恰是行政不作为的体现,如果我们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呢?
我们先来看行政不作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对行政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的
这是首要条件,比如说作出行政征收决定或行政补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这个法定职责也就不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
第二、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采取作为的方式,既以积极的方式去做出特定的行为
第三、行政机关没有做出特定的行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做出特定行为,不应以结果为标准
而是以外观的形式为标准。举例说明房屋遭到强拆,向公共机关寻求救济,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去制止,但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及时出警,那么可以判断行政机关没有做出这个行为,
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出警了,也赶到现场了,但是行政机关未能起到制止违法行为的这个作用,从外观形式上来看,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不作为。

最高院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首先是确认该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其次是看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最后是不作为是否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由于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行政不作为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两条途径。根据不作为的具体状况,应分别采取以下补救方式:
1、确认违法
如果仅涉及公共利益,确认违法后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如果涉及个人利益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责令履行
在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令履行让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赔偿损失
如果行政不作为确实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否责令履行,都应责令行政主体赔偿。
当然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想了解关于更多行政赔偿相关的问题,欢迎联系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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