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报债权未被确认怎么办 (破产债权申报未认定如何主张权利)

破产未申报债权如何处理,破产中未申报的债权可以起诉吗

近几年各地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于债权人而言,申报债权是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在申报并被认定后,才有权在《企业破产法》的保护范围内,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因此,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除对已知债权人进行点对点通知送达外,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作为对全体债权人通知送达的补充,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本质上属于法律拟制,即使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事确不知情,也无法*翻推**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

但从客观上来讲,并不是每一位债权人均能知晓债务人企业破产事宜并顺利参与其中,破产程序终结后才知道有这么回事的债权人并不罕见。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已无可能,但对于“能否继续主张债权”、“以何种方式主张”等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认识理解也并不一致。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体会,就前述问题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债权本身是否因未申报而灭失

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破产程序终结后,未申报的债权权利受限毋庸置疑,主要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各地法院制定的相关审判业务文件中也大都重申这一点。依照该规定,债权未申报将丧失行使表决权、参与分配破产财产等权利。但除此之外,目前尚无“破产程序终结后,未申报的债权本身自此消灭或者丧失胜诉权”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债权本身并不因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而灭失或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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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权基础

笔者认为,未申报的债权,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破产企业的原股东主张权利,例如:

1. 《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上述规定主张权利时,需注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15、16条等,对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因果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等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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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判决

就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向破产企业原股东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两份截然相反的民事判决。

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3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判决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破产企业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 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在破产清算期间,原告未依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XX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对XX公司享有债权,并要求XX公司股东对其主张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并因此丧失胜诉权,本院不予支持。”。遗憾的是,该判决并未明确“本案为何不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未申报的债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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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方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

经笔者检索,在各地方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中,对未申报债权如何处理有较为明确规定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发文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保证责任自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终止。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但不得高于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中与所担保债权同类的债权受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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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展开讲讲

据笔者了解,对于该类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究其根源,是如何平衡“破产案件办理效果”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时,较为注重案结事了以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并形成条条大道通罗马的局面,则会影响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一般企业破产案件耗时较长),最终导致虽然破产程序已终结,但案结事未了,社会效果大打折扣,这不是法院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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