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租房的概念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房分割的裁判规则
1. 双方均有承租权的,面积较大的,可以分室居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现双方对该廉租房均享有承租权,刘某、陈某陈述双方均无个人住房,结合双方实际居住情况,庭审中双方亦同意分室居住,故该廉租房可由双方分室居住。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3245号
2. 租赁合同以女方名义签订,租赁期间由女方居住。
【裁判要旨】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被上诉人田云春连续四年作为承租方与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马关县廉租住房租赁契约》,约定由田云春租住马关县马白镇廉租房,租赁期限至2016年1月1日。
关于位于马关县马白镇廉租房应由谁居住的问题。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田云春系马关县马白镇廉租房的承租方。根据马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田云春签订的《马关县廉租住房租赁契约》以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租赁合同确定的期间内,被上诉人田云春有权居住马关县马白镇廉租房。
【来源】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190号
3. 由带小孩一方租住,给予另一方生活困难补助金。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位于芒市某小区廉租房应由谁租住的问题。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石某甲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住房,租住于芒市某小区廉租房,均系城镇低保户,生活困难。原审鉴于女儿由被上诉人石某甲抚养,将廉租房判归被上诉人石某甲租住并无不当,但应综合考虑上诉人刘某某离婚后无房居住的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的规定,上诉人刘某某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况,被上诉人石某甲应给予相应的帮助,鉴于双方的经济条件,酌情判决被上诉人石某甲补偿上诉人刘某某生活困难补助金20000元。
【来源】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1民终179号
4. 判决居住权归属后,获得居住权一方退还另一方支付的租金。
【裁判要旨】原、被告共同申请的廉租房,以原告的名义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该廉租房由原告居住。判决:夫妻共同向政府申请的廉租房一套由蔡某某居住,该房屋内现有共同财产归蔡某某所有,蔡某某给丁某甲经济补偿1000元,其他共同财产归丁某甲所有;丁某甲支付廉租房租金1000元由蔡某某返还给丁某甲。
【来源】 罗田县人民法院 (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33号
5. 判决归一方居住,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法院仅就公租房的居住使用权进行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问答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该解答第四问答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中严某系抚养子女的一方,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严某及其子彭某2居住,并由严某给予彭某1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来源】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136号
▉ 廉租房的估价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廉租房不得转让,故不存在市场价格,按照实际申请时所交款项为准。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廉租房的估价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廉租房不得转让,不存在市场价的问题,故巨某某要求以市场价值进行分割廉租房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廉租房无转让事实,应认定为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实际申请取得时所交款7.7万元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廉租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政策规定,廉租房不得出售、出租及出借,故惠某某于2010年准购的廉租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廉租房以惠某某名义准购,应归惠某某所有,原审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位于镇原县滨河路茹河苑小区的房屋连同室内财物现价值30万元,廉租房的购买价格为7.7万元,原审判处巨某某给付惠某某财产折价款11万元妥当。
【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庆中民终字第274号
▉ 廉租房不予处理的情形
1. 不属于共同财产,不作处理。
【裁判要旨】关于廉租房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廉租房属福利性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作处理。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860号
2. 未交付,不宜处理。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的廉租房及保障性住房,由于该房屋尚未交付,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实际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及争议房屋的基本状况,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待房屋交付后另行主张。
【来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