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引言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均延迟开学。4月12日,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介绍,高三年级4月27日返校;初三年级5月11日做好返校准备,而幼儿园阶段以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主,没有学业进程的压力,幼儿园暂时不考虑开学。所以,北京市幼儿园开学日期仍遥遥无期。

近日,笔者接受很多客户的咨询,其孩子就读于北京市内某国际私立幼儿园,教育、收费均属“高端”,该家长已按园方要求,预交了2019-2020全学年的学费、餐费、课外课费等费用二十万元左右。按照前述北京市最新政策,2020年上半学年眼看即将结束,她的孩子却一天都没上过幼儿园,客户关心的是,预交的费用能向校方主张退费吗?
笔者注意到,这一问题正引起各方家长广泛关注,笔者拟结合相关法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供相关方参考。
02 具体分析
2.1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
根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本次疫情的定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2条指出,“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第3条指出:“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 疫情导致不开学,家长可采取哪些措施?
一般而言,家长与幼儿园之间构成委托幼儿教育及托管等内容的合同关系,幼儿园向幼儿提供教学、生活饮食、日常托管,甚至是住宿等服务,家长向幼儿园开办机构支付相关的学费(保育费)、餐费、课外课费及住宿费等。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尽管部分幼儿园可能未取得办学资质,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双方合同效力。
疫情导致幼儿园迟迟不能开学,家长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需要结合幼儿年龄,在本学年经过之后是否继续接受幼儿教育、家长与幼儿园之间沟通是否友好(从利于幼儿健康成长角度,双方合同履行存在人合性特点)、幼儿园本身的经营实力等综合考量,具体而言:
第一,家长可向院方主张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因疫情原因,幼儿园迟迟不能开园,导致家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家长可主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具体上:因幼儿未入园,则合同约定的餐费、住宿费、托管费等则应全部退还;其他课外活动费用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算退还。幼儿园由于疫情期间仍支出了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社保、其他开销等运营成本,幼儿园可能以不可抗力、开展了网上课程为由主张费用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笔者认为,对于具体数额的认定需结合疫情导致不能开园持续的时间、园方在疫情期间实际投入、园方为幼儿教学开展的相关工作来具体确定。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工作指引》第2条也规定:“坚持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各方风险和损失。”
第二,家长可向园方主张顺延因不能开学的期间。
此种情况主要针对家长希望在疫情结束后仍将孩子委托给该幼儿园就读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将因疫情影响不能开学的期间扣除,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往后顺延。不过,笔者以为,此种方式需要家长与园方之间在沟通后双方仍然有良好的互动及信任关系,如果双方因沟通出现矛盾,则建议相关家长慎重选择此种顺延的方式。
第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家长均应尽早采取措施。
笔者了解到,全国除少部分地区,如四川、江苏、湖南外,其他各地对于幼儿园开学秉持的态度基本为“疫情不结束,幼儿园不开学”。这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上半年面临亏损已不可避免,如果长期不开学,民办幼儿园将面临“倒闭潮”。
笔者认为,不论是解除合同,退还预交费用还是期间顺延,建议家长们应尽早与园方进行沟通,了解其经营状态,就退费或延期进行协商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委托律师介入,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03 相关延伸
以上为笔者就疫情期间,幼儿园预交费用处理意见的实务分享。
除家长们关心的幼儿园预交费用外,笔者注意到,因疫情原因,各地初高中教育培训机构仍不得开展线下培训及服务;各地健身房仍不能开业,对于培训机构、健身房这种以预交费用为主的开办机构而言,相关方亦可参考本文分析,主张费用退还或期间顺延。
来源:谦易法律笔记
作者:谢阳、钟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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