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日刊载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氶XX诉XX财产保险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驾驶员的伤情程序来判断是否存在不报警的合理性。本案中,驾驶人孙XX在事故发生后,从后续同车人陈述及医院的治疗记录显示其意识清醒,没有报警,也未向保险公司报案,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现场,其更未在伤情处理后及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而是在两天后至交警队作的第一次陈述,导致交警队或保险公司无法对其是否存在酒驾等免责情形进行判断,不具有合理性,且交警部门出具的是事故证明。若伤情未达到不能报警的程度而未报警,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免除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可以视情况选择是否报警,报警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是判断保险赔偿及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判断当事人未报警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保险能否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定报警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负有向交管部门立即报警的义务。
二是,驾驶人未报警行为的合理性判断。
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排除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紧急情形(如人身伤亡)不能报警的情形外,在具备报警条件下应立即报警,不能擅自离开现场。人身受伤并非必然排除驾驶人法定报警义务,其不报警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通过驾驶人在前往医院就诊后,由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记录以及驾驶人的陈述等内容来判断其伤情程度。
若上述内容可以证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精神、体力均正常,则应认定其不报警行为不存在合理性,但其仍在可以报警的情况下不报警,并由此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查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是,驾驶人未尽报警义务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可知,对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尽法定报警义务的情况,并不能直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只有在因驾驶人未尽到报警义务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403-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