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夜间,一场大风将林某居住楼外西侧外保温层刮掉了,后林某找物业公司到现场查看情况。为避免保温板再次脱落,物业找来施工单位对脱落部分的边缘进行加固。但当时临近冬天,林某住所西侧小卧室由于无保温层保护,导致温度过低,无法正常居住。
林某曾多次找过物业,物业公司称破损面积大,无修复能力,且物业公司将应急施工单位加固时的照片向林某出示,照片显示外墙保温层已与前面分离大约五公分左右,且与墙体连接的膨胀螺丝也没有完全钉在墙体里,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局部修复不能解决再次脱落问题,需要支付较高费用才能满足墙面的重建或修复。自从物业对其加固后,距今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此事仍未得到解决。到雨季,林某的小卧室的壁纸会受潮发霉,无法居住,严重影响林某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
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开发商C公司于30日内修复案涉房屋外墙保温层及室内因外墙保温层脱落导致受潮发霉墙面;2.D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抗辩
开发商C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经验收合格并在建委备案,且外墙保温保修期早已届满,C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不应再对保温板脱落承担任何维修责任。林某于2010年11月11日入住案涉房屋,截至起诉已超过10年。根据相关规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故案涉房屋已过保修期。
案涉房屋保修期届满后,C公司积极组织该楼施工总承办单位与该项目当时的物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保修期满暨工程维修管理移交说明》,明确该项目质保到期,没有任何遗留问题,施工单位不再承担维保责任,以后的维修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外墙保温脱落属于共用部分,外保温脱落维修属于公共维修资金涵盖的内容,D物业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应由D物业公司负责,与C公司无关。
D物业公司辩称,D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只应承担管理责任。D物业公司进入案涉小区4年了,对小区的管理均是常规服务及应急管理,已尽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进行了避险,防止保温层继续脱落,同时也及时把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了林某。
后期林某所述涉争房屋渗漏起毛,D公司已及时派工人去查看,也及时给外墙做了涂层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小,D公司同意林某第一项诉讼请求,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不同意林某第二项诉讼请求,与D公司无关,不是由D公司造成的,该损失不应由D公司承担。案涉房屋外墙保温层存在未粘牢、钉子数量不够、钉子未进入墙体5公分等问题,故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然在2010年11月11日交付,但是经法院委托建筑研究院进行鉴定,案涉房屋外墙保温层脱落是因该区域外墙保温工程局部存在质量缺陷所致,故C公司提出的案涉房屋外墙保温层已超过保修期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因C公司向林某交付的房屋外墙保温层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外墙保温层遇大风天气被刮落,进而导致案涉房屋西北侧卧室中的西侧墙面受潮发霉,C公司应依法履行维修义务。林某要求D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按照《维修》为林某修复案涉房屋的外墙保温层及西北侧卧室的西侧室内墙面(具体修复方案详见附件);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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