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错罚司机法院判赔上诉加倍赔。
胡某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运输工作,2019年被告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查获案外人余某酒驾时,因余某谎报提供了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未加核实即错误地以原告为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将其准驾车型降级为C1M,导致原告无法继续驾驶B2型货车,从货物运输岗位离职。

原告得知信息后向交管大队报案,由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明事实后恢复原告的驾驶证状态,并将原告的驾驶证档案从C1M更正为B2。2021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在对违法行为人余某饮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政处罚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处罚对象错误,误对原告作出了处罚,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原告从被吊销B2车型驾驶资格至恢复驾驶资格期间共计576天,月收入为8000元,共计损失153600元。因原告所受损失系案外人余某和被告某县交管大队各自的过错共同导致,故酌定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720元,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认定并无不当,但对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二者之间作用大小所确定的赔偿责任不当,改判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赔偿胡某7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