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PVS)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5日,严某因 反酸、嗳气2年余 ,到A医院处就诊,行胃镜检查,诊断: 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降部息肉 。
2018年2月12日,严某至A医院处复诊,A医院建议严某行胃镜下切除息肉。
2月26日上午9时许,严某至A医院处,麻醉状态下 行胃镜下十二指肠息肉切除、肠镜检查。术中严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 A医院即行心肺复苏、静脉注射药物等治疗。期间检验报告显示,动脉血气血钾2.69mmol/L,静脉血钾3.03mmol/L,A医院给予补钾治疗。后严某自主循环恢复,但仍处于昏迷状态。近12时,严某转入病房,办理住院手续, 主要诊断:心脏停搏复苏成功;其他诊断:心律失常、低钾血症、慢性胃炎。
同日下午14时许,经严某家属要求,A医院医生护送下,120转B医院进一步诊治。B医院入院诊断: 心肺复苏术后,继发性癫痫,缺血缺氧脑病?
此后,严某先后在B医院、C医院住院治疗。

【维权过程】
经严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对本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多轮证据交换、沟通, A医院明确无法提供监护仪监测信息。 2020年8月19日, 医学会以抢救记录存疑、A医院未提供证据消除质疑、病史材料未收齐为由,明确无法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
后续,一审法院委托司鉴中心就“严某伤情的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严某在肠镜检查中突发心跳停止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已构成一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营养、护理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严某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为完全护理依赖。
考虑到A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应当认识到监测信息对案涉医疗纠纷的重要性,妥善保管该监测信息;客观上,监护仪始终处于A医院控制之下,A医院也具有妥善保管该监测信息的能力,但A医院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监护仪监测信息,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审法院推定A医院抢救措施未能达到完全、及时、有效的效果,存在医疗过错,且与严某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处于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严某术中突发情况原因尚未明确、A医院的抢救措施客观上确实避免了更为严重的死亡后果等因素,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A医院对严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某各项费用合计1560083.46元的7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 1137058.42元 。
【小律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就案涉抢救记录、监护仪监护记录的争议,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严某离开胃肠镜室后不足3小时即转运B医院治疗, 期间形成的抢救记录虽有瑕疵,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瑕疵系因A医院主观上故意伪造、篡改所致。 但是,抢救记录上的时间节点、先后顺序与监控视频、检查报告、心电图等客观材料存在矛盾之处,且A医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 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小贴士】
因为生病,成为植物人,是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患者家属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心力。
照顾患者,需要注意:
1.室内保持空气清新,经常给患者晒晒太阳,做好皮肤的护理,预防褥疮;
2.多带患者到户外转转,外界的刺激有助于患者促醒;
3.要注意给患者低糖饮食。精制糖摄入过多,易使脑功能出现神经过敏或神经衰弱等障碍;
4.不要总是让患者躺在床上,要经常帮助患者 活动腰背部,保持躯干关节的功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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