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作为一名律师,常常有这样的问题萦绕在我耳边:‘律师,我官司打赢了,诉讼请求被支持后,可是迟迟拿不到钱,该怎么办?’”那么,很多人在民事案件胜诉之后,败诉方却迟迟不肯履行法院的判决。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时候胜诉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通常的程序,但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从执行申请到执行结束的全流程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陆续提供一些指引,以供大家共同一探究竟。

在执行程序中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时,我们该如何去维护和救济自身的合法利益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提出期限、形式要件、救济方式等进行详述。
可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行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行为异议的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具体的强制执行流程,大家可参考执行专题|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一文。

PS:不想请律师,想自己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参考我帮大家所起草的强制执行文书。执行专题|执行文书模板(1),执行专题|执行文书模板(2),执行专题|执行文书模板(3),执行专题|执行文书模板(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