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赵姐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愁得已经好几个晚上睡不着觉了!

赵姐已年逾50,一直干出纳,管理岗,眼瞅着再熬几年就能退休。本以为只要踏踏实实干好自己熟悉的本职工作,就能顺顺利利进入社会发放的“保险箱”,享受退休生活了,谁知上星期赵姐的领导忽然把赵姐叫到了办公室。
领导先是关心地问问赵姐最近的工作生活情况,赵姐也没多想,以为领导只是正常的与员工进行“情感沟通”,谁知领导却忽然话锋一转,让赵姐转岗,去做仓库管理员。
原来是公司最近经营比较困难,财务领导就被压下了控制成本的工作任务,恰逢原来的管理员离职,人力和财务的两个领导一合计,觉得就是做个登记的活儿,也不难,没必要外部招聘,内部人员解决得了,而赵姐刚好因为年纪大了,基本把活儿都交给下面的小年轻们了,业务量不饱和,就成了压缩成本任务之下的“权宜之计”。

赵姐不愿意,原因主要有二: 一来是本来自己的业务已经很熟悉了,业务量也不大,每天挺自在的,换到仓库管理员一切还得从新学习,自己一把年纪了,再出点岔子可怎么整。二来仓库管理员工资待遇比出纳低一些,且是工人岗,自己在公司干了20年了,没升职也便罢了,还给变相降职了,赵姐从内心里很受伤,接受不了。
于是赵姐说自己马上退休了,不想换岗。
领导见沟通无效,便下了最后通牒:赵姐所在的城市有规定,除非是灵活就业人员,否则申办退休只能由用人单位提出,职工个人不能申办。如果不服从公司安排,到了退休年纪公司也不给赵姐办退休!让赵姐好好掂量掂量再回复。
于是赵姐开始了每天唉声叹气、夜不能寐的愁苦生活:不想转岗,可是面对公司不给办退休的威胁又苦于没有好的办法应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参保人员想要退休并领取养老金需要提出申请。
那么退休这件事必须由用人单位申请吗?
《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退休手续申办人员是哪方做出相应的规定。
目前,作为退休重要法律依据的政策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但是这里面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问题有相关条款可参考,比如四川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中有规定,参保单位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和资料。
但是这条规定里也仅仅是表明单位“有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权利”,并未禁止其他人享有此权利。
所以单位申办只是职工退休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那么职工个人是否有申办本人退休待遇领取手续的权利呢?
按照法理学来说,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赋权性规范,否则不能认为法律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
那我们就来找找法律是否赋予了职工申办本人退休待遇领取手续的权利吧!
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结合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前提下,职工理应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而“申办退休手续”是实现“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条件、程序性环节,所以, 职工应当享有申办本人退休待遇领取手续的权利。

虽然一些地方的社保局对外宣称只接收由单位提交的退休申请,但仅仅是出于更方便日常业务的考量,毕竟都由退休职工个人申办,不专业不说,业务量也会几何倍数递增,社保局职工们怕是要通宵也完不成。
若真碰到单位不给申办的情况,职工自己去办理,也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大胆去就行!
了解到这些,赵姐终于露出了笑容,回到单位理直气壮的拒绝了领导的调岗要求!
毕竟压缩成本的指标,不能只靠压榨职工完成呀!你说呢?
**我是大橙子,一个致力于保护员工的HR!很高兴认识你[无辜笑]**
#大有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