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侵权赔偿上诉案。
医疗纠纷-侵权赔偿上诉案-最终法院不支持赔偿。杨某准孕妈到当地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在该保健院建立孕产卡,进行了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其后的半年时间里均在此进行孕前检查,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B超检查均未发现异常。期间该保健院还为杨某进行了常规的血细胞分析,结果亦为正常。

但当杨某分娩后发现剖宫产下的男婴左手掌先天缺失。为此杨某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诉讼,要求该保健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二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相同,即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的要素时,侵权行为才能成立,行为人才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很多医学问题尚处于探索之中,超声检查方法和技术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产前检查中由于医疗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和受胎儿体位、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及羊水等多种因素影响,超声选项尚不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胎儿畸形的概率客观存在。

妇幼保健院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其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新生儿左手掌先天缺失系其在胎儿妊娠过程中形成的畸形,该缺陷不是由医生的过失造成,即使没有医生的行为介入,其也注定是有遗传缺陷的。因此该损害结果与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该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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