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在分手后向其亲人及家属发送私密照片及视频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裁判要旨: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支配并保有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万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删除所有侵犯原告隐私的图片视频,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整;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0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
2016年原告万xx与被告卢xx各自有婚姻家庭,两人相识后确认了情人关系。
2019年双方分手,期间被告与原告前夫多次相互发送原告私密照片和视频。
2020年12月15日,原告因婚姻生活无法持续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原告以此为由,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为诉至法院。
三、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支配并保有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原告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维持不正当关系,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但这并不不能作为被告可以侵犯其隐私权的事由。被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原告前夫多次发送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照片视频,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继续侵犯、删除被告发送的与原告有关的隐私照片视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因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了部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向原告赔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被告卢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所有侵犯原告隐私的图片视频,并向原告万xx赔礼道歉;
2、被告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xx赔付维权相关费用支出1000元;
3、驳回原告万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卢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卢xx负担。
案件来源: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鄂0116民初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