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调低123项 调高124项
通知明确,为确保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测算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按照“调高价格增加的总金额”等于“调低价格腾出的空间”与“本年公立医疗机构新增调价总量”之和的方法,有升有降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调低123项,平均降幅15.47%。其中:医学影像类20项,平均降幅16.86%;超声检查类35项,平均降幅12.12%;放射治疗类4项,平均降幅18.72%;检验类64项,平均降幅16.67%。
坚持“三个60%”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即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60%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且此类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占比均达到调价总数和总金额的60%以上。调高124项,平均增幅13.29%。其中:一般医疗服务类20项,平均增幅23.36%;一般检查治疗类19项,平均增幅12.93%;病理检查类10项,平均增幅14.31%;临床诊疗类66项,平均增幅10.75%;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9项,平均增幅9.08%。
修订完善部分医疗价格项目
为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修订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备注),提高现行项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开展需要。(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