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接待一些委托人咨询和代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申诉。
那么,如果真的碰到了刑讯逼供,到了审判阶段应该怎么做呢?
这个时候,你肯定委托了律师,律师一定要做这两个动作:
第一、一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由律师向审判庭提出申请,一定要及时。最好不要委托本地律师,毕竟这个部分属于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要顾及太多导致掣肘。
第二、请求提取讯问证据。
由律师提出,请求法院责令公诉人在提交案卷的同时,也要提交讯问期间同步的录音录像。如果不是整个过程都存在刑讯逼供,就具体提出申请哪个时间段的录音录像。
有的当事人不懂,个别律师也没有完全分析明白,有的时候直接被回复“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就无从下手,认为存在违法。实际上,一定要了解一个问题,不是所有的案子在讯问的时候都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刑诉法》第121条明确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但对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也就是说有一些案件只是可以录音录像,并没有强制要求,“可以”和“应当”体现出来的结果天差地别。如果是一些轻罪的案件,那么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并没有问题,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录音录像。这个时候,你还在坚持要录音录像,就陷入了误区,而且浪费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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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不是必须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如果存在刑讯逼供怎么办呢?
一定要知道,虽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录音录像,但是所有的讯问室一定都要有监控!
这个时候,你直接申请保存提取讯问室的监控视频!如果不提供就没有办法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而刑讯逼供不需要你自己证明,只要你提出,有讯问机关证明!不能证明就可能会将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但是有一点,监控视频并不是长期保存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如果拖得久了,有关单位就会以“视频已被覆盖”为由不予提供,这个时候就非常不利了!
因此,不要什么都要同步录音录像,有的时候“录音录像”换成“监控视频”可能就有不一样的效果!
法律是冰冷的,客观的,也是咬文嚼字的!不要用常识去判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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