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橙果妈妈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经历和网络世界中,会遇到很多的事情,也会旁听到很多的消息,有些甚至超过我们的想象,比如说:
- 以为运输*品毒**,实际运输面粉,构成运输*品毒**罪吗?
- 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
- 为了救5个小孩,可以杀害一个小孩吗?
-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撞死人,成立过失犯吗?
- 孩子杀了人,父亲做伪证说是自己杀的,构成犯罪吗?
- 没有医生职业资格但经患者同意而致病,构成本罪吗?
- 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用负刑事责任?
- 为什么偶然杀死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不成立正当防卫?
这些事情都是真实发生过的,也是涉及到刑法学的相关内容。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博士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中,这些案例都有答案。 书*共中**列举了100个具体且很多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通过案例的拆解来让我们了解到刑法学。

这里一定要先介绍一下张明楷教授,他是我国刑法学界“大神”级别的人物。
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执教近40年,曾被司法部评为“部级优秀教师”。他所著的《刑法学》教材共1680页,近250万字,引领无数法学学子进入刑法这个学科。
他是中国当代极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他还身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读这本厚厚的书,足足有700多页,让我们看到了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
就举个题目的这个案例,来看看张明楷是如何带领我们进入刑法学的领域:
问题:15周岁的少女主动要求与男教师发生*行为性**,男教师是否成立本罪?
张明楷教授提到: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它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以下简称“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增设这个罪名,本质上是为了使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受特殊职责人员对其实施*交性**行为的妨碍。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刑法不可能规定一个妨害儿童健康成长罪,因为这样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处罚范围。
所以,刑法将一些典型的妨害儿童健康成长的行为类型化为几种犯罪,如奸淫*女幼**类型的强奸罪、偎滚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等。刑法规定这些犯罪都是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也就是说,即使少女同意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发生性关系的,对方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这表明少女的同意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是无效的。
如果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特殊职责进行要挟达到胁迫的程度,或者利用少女孤立无援的境地,就应当按强奸罪处罚。
反之,如果少女同意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其同意则是有效的。比如,少女自愿与男同学发生性关系的,男同学不构成犯罪。
这表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权益不是少女的*行为性**自主权,而是少女的身心健康不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对其实施的*行为性**而受到妨碍。

这里面就注意的两个重点词: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2、本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对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
比如说,15周岁的少女是在课外的临时辅导班学习期间,自愿与补习班的老师发生性关系,那 男老师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是中小学老师,由于在法律上对学生负有特殊职责,他便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行为构成本罪。
再比如:少女身体不舒服,去过一次两次医院后,自愿与医务人员发生了性关系,这时,医务人员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少女患有某种疾病,在较长时间内依赖于特定医护人员的治疗,对医务人员形成了依赖关系,那么医护人员就应当成立本罪。

看张明楷教授的分析,我们就能知道他所说的,刑法学,是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因为刑法学是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最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和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并且,事实上,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
比如:
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14周岁以上的女性,那么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周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周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
或者,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周岁的女性,但实际拐卖的是15周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
这些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那么是否不成立犯罪了呢?
张教授就提到,《刑法》确实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最美,但是实际发生的案件比法条规定的复杂得多。

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当然需要熟悉法条,但是只熟悉法条还不够。要想得到一个正义的结论,还需要做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
在这个过程中,要不断的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得到正义的结论。
而在这个过程中,最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因为刑法学研究的都是真实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总是不断出现新问题。

张明楷老师提到:学习刑法学的过程,就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法不正解心不朽。
这本书张明楷教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100个案例给我们讲述了刑法学的拆解,让我们来学习刑法学的思维方式,培养对事实的归纳能力和语言能力,让我们明白学习刑法学,就是用智慧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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