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编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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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军路,我是一名服役满8年退役的中士,2020年退役返乡后因身体原因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带病返乡补助,但是该部门以我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驳回了申请,后经多次与原单位领导联系,在部队开具了受伤证明并发往该部门后,仍不给我办理补助,当初为了顾全大局没有住院治疗,只是简单的治疗后自己默默自行在连队休息疗养,退役后却因为材料不全将我本该享受的待遇直接剥夺!请问这个合法、合规吗?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友,在地方想要申请享受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的待遇,就得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来审核。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队军**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四)*队军**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队军**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队军**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队军**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结合你所述的实际情况,应该是没有相关政策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根据现行的优抚政策如果未能提供服役期间负伤、患病的原始医疗和档案有效记录的话,单靠原单位开具的受伤证明是无法通过审核的。
建议你联系原单位协调当初给你做治疗的医院,复印你当时负伤时有记录病历的档案,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密封后寄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请,试试能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