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能否单独作为增加赡养费的条件
原定赡养费不足以负担被赡养人生活所需的,赡养人有权利要求增加原定赡养费数额。那么被赡养人新取得的的残疾证能否单独作为增加赡养费数额的条件呢?
简要情况概述如下
2004年1月5日,李女(1972年生人)与前夫离婚,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跟李女生活。后不久李女再婚,将两个孩子交由外婆抚养长大。
2023年3月,李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
案件审结后,李女取得了三级残疾人证。
2024年1月,李女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增加赡养费。
两个孩子不同意增加赡养费:
两个孩子认为:他们从小就被交由外婆抚养,李女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未对他们的生活有过任何照料,亦未尽过作为母亲的责任。相反,在他们踏入社会工作后,李女便开始通过威胁或其他手段逼迫为其支付社保及生活费,直至李女缴满社保领取养老金止。
法院查证:
经查,李女配偶健在,其每月领取1256.88元养老金,及每月900元赡养费。
再查,李女自取得残疾证后,曾就2023年赡养费判决书提出过再审及申诉申请,均被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残疾证不足以证明无劳动能力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法律规定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
本案中,李女现年51周岁,其陈述其系身患多种疾病且肢体叁级残疾已无劳动能力,并提供了部分就诊记录及残疾人证(肢体叁级残疾)对其主张予以佐证,而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关于无劳动能力部分的认定标准,李女提交的该部分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无劳动能力之情形,李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女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李女主张两被告增加赡养费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李女的诉讼请求#赡养方式探讨# #父女赡养费之争# #老人败诉的教训# #你如何赡养老人# #家人拒继承# #最后判给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