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 (投诉食品赔偿规定)

针对某专家最近在执法培训班上仍然大讲特讲“食品投诉不调解”的观点,本号9月21日推送了《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一文,文中引用了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2019年12月10日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的相关内容。

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食品投诉不处理会怎样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

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

处理暂行办法》

答记者问

记者:对食品药品的投诉是否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食品投诉不处理会怎样

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食品投诉不处理会怎样

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食品投诉不处理会怎样

(答记者问全文详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推送后,部分同仁留言对老梁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

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食品投诉不处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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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留言内容看,部分同仁主要在两个方面存在模糊认识:

一是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经总局20号令公布后,总局网监司负责人2019年12月10日的“答记者问”属于个人观点,不能代表总局,基层不能以此为依据;

二是认为总局稽查局2022年11月20日在总局公众留言系统上的“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对食品投诉有调解职责,所以对食品投诉不调解”的答复,可以作为基层“不调解”的依据。

为澄清上述模糊认识,老梁今天就再说上几句。

一、总局网监司负责人“答记者问”属于个人观点吗?

总局官员著书立说,或者在培训班讲课,其发表的观点当然属于个人观点,不能作为基层执法依据。但总局规章发布后,规章起草机构对规章进行解读,是规章制定的必经程序,其所说的内容就不再属于个人观点了,而是代表总局对规章进行的权威解读,目的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使发布的规章“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条规定:“规章公布后,起草机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总局网监司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就是按照上述规定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的权威解读,体现的是“立法本意”。

总局网监司代表总局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社会公众都要“遵照执行”,作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总局的规章却要拒绝“遵照执行”,这岂不荒唐?

二、总局稽查局的“留言答复”能作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投诉不调解”的依据吗?

这个老梁就不多说了,还是看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咨询智能互动服务”《须知》吧。

食品投诉应该是投诉哪个部门,食品投诉不处理会怎样

《须知》明确:“ 本服务所提供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 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看看,人家明明写着这里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你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却偏偏把其当成了“依据”——你依据这里的答复拒不履行总局规章规定的投诉调解职责,到时候被追究不作为责任了,能怪谁?

综上, 总局网监司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不是个人观点,而是代表总局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权威解读;总局稽查局的“留言答复”不能作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投诉不调解”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总局发布的规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论身处哪个条线,都必须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本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或者双方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调解并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即可,又不是让市场监管部门强制经营者赔偿或补偿,这做起来并非有多难。为啥还有那么多的市场监管人员宁可冒着违反总局规章规定承担不作为的风险,也不愿意迈出“调解”这一步呢?这真的令人十分费解!

【链接】

1.还有专家在散布“食药投诉不调解”的错误言论?太不应该了!这是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严重误导!

2.食品安全法没规定调解,对食品投诉就不调解?错!对食品投诉不调解就是典型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