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真相(11):自杀赔不赔?你可能不知道的规定。

文/陈或之

图/网络

人寿保险真相(11):自杀赔不赔?你可能不知道的规定。

赵鹏死了。

调查结果是,自杀。

当人们在水库发现他的遗体时,已经过去二十多个小时,正是晚上八点左右。

赵鹏的单位在一家山里的水利发电厂,每周五晚回县城家里,周日晚返回厂里准备第二天上班。

这一天的周日晚,赵鹏像往常一样告别妻儿父母,独自驱车返厂。

直到星期一晚上,组长到岗位上找他不见人影,以为他还在县城家里,左等右等不见赵鹏。

正在纳闷时,突然接到派出所打来电话。

请速到水库大坝,认领并通知赵鹏家人。

火急火燎,组长和几个工友连夜赶到水库大坝,一具湿漉漉的遗体被水浸泡发胀,在多个照明灯下,人们发现,此人正是赵鹏。

派出所民警交给组长一封遗书,说附近有人晚上偷偷炸鱼时,在岸上草坪上发现的。

赵鹏在遗书上明明白白写着,他厌世,不想活了,决定自己投水结束生命。原因是经常为家庭鸡毛蒜皮的事情和妻子吵架,感情和性格都不合。

信中末尾留着一个电话号码,说是他买了保险,请好心人报案。

可惜了,可惜了。多好的人啊!

人们小声议论着,想不通赵鹏走上自杀这条绝路。

而事实是,派出所民警立刻通知了保险公司,迅速现场实地勘察并走访附近是否有目击者,了解赵鹏的人际关系以及遗书的真伪。

所有他杀排除,事实就是自杀。

保险公司让其妻在家里找出保险单,这是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

投保时间在两周年之前。也就是2009年3月2日投保,2011年6月7日投水自杀。

保险公司验证了保险单及赵鹏当时投保的经过,其完全是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买的,并无不良诈保动机。

赔。

这在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范围,即保单生效两周年以上,被保险人自杀行为造成死亡的,给予理赔。

赵鹏的家人,厂里的领导和工友们,十分好奇,自杀不是故意行为吗?怎么也理赔?

别急,咱们来看看以下的知识点,到底是怎么说的。

人寿保险真相(11):自杀赔不赔?你可能不知道的规定。

知识点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

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免责条款对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类人,在投保后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也还是需要赔付的。

自杀免责条款对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是无效的,此类人自杀更多是一种意外。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类人,在投保后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也还是需要赔付的。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后,若符合法律上自杀的认定,保险公司则需要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或之说清楚了吗?

像成年人赵鹏的自杀行为符合法律上的认定,而且是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二周年以后的,保险公司负责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人寿保险真相(11):自杀赔不赔?你可能不知道的规定。

结语:

生命诚可贵,生命诚无价。

金钱挽救不回一个人故意自杀的宝贵生命,这种对自己生命轻生和不负责的自私态度万万不可取。

去的去了,了无牵绊,但活着人将要继续活着,留给家人无尽的悲伤。

说句题外话。

也许赵鹏性格内向抑郁成疾,压在心里的怨气太多太久,没有及时向外向人沟通排忧,最终造成一意孤行走进死胡同。

保险的真谛是:

下雨时,送你一把伞。

寒冬时,送你一盆碳。

我是@陈或之

愿意为您:

解读保单,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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