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得知对方有梅毒史 (婚后发现男方患有梅毒怎么办)

小张与小林于2020年登记结婚,登记仅1月有余,小林向妻子小张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小张得知此事后,陪同小林进行治疗,但许久都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小张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案例中,小林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小张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小张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小张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民法典编纂删除了婚姻法第10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属于判定婚姻无效的事由”的规定,为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

但同时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所以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像案例中,小张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如果小张愿意接受小林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是有效婚姻。”

(一)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差异

案例中小张请求的是撤销婚姻,那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哪些不同呢?

(1)请求权主体不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当事人的*亲近**属及基层组织。可撤销婚姻则是受胁迫、被隐瞒患有疾病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权提出。

(2)所损害的利益范围不同。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背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3)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婚姻无效的,只要无效事由存在,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使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提出申请。对于可撤销婚姻,撤销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